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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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2卷

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2卷

作者:王曦

开 本:21cm

书号ISBN:7503652462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05-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2卷 内容简介

由于工作变动和在上海筹备、操办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成立典礼暨首届学术年会的等原因,《评论》的第2卷拖至今日才得以问世,实是愧对期待着的读者和热心的投稿者。
同第1卷一样,第2卷收录了不少精彩的文章和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鉴于环境法学的应用性较强的特点,第2卷增设了—个新的栏目“应用成果编”,专门用来发表环境法学的应用性研究成果。下面对本卷内容作一个简要介绍。
国际环境法编收录了8篇文章。
汉斯·布利克斯的“《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历史”一文,被置于本卷之首。个中原因,首推其重要的史料价值;其次在于我与作者在联合国总部的巧遇。大家知道,《斯德哥尔摩宣言》是国际环境法的历史上**座光辉的里程碑。正如布利克斯先生所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的意图是给各国政府、组织和公众敲响警钟,它可能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留下的*引人瞩目的部分”。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布利克斯先生担任《宣言》的起草协调人,亲身经历了这个历史性文件的诞生的全过程。他在文章中回忆了《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形成过程,披露了一些鲜为人知的谈判背景。例如,发展中国家当时对于环境保护要求的疑虑;苏联和东盟国家的担心和抵制;《宣言》中如何写入了毛泽东主席的几句名言;南方和北方所关心的侧重点的不同;以及核武器问题在当时如何妨碍了中国的签署等。这些回忆,无疑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布利克斯先生2003年4月16日有意将此文带到联合国总部第八会议室,借听取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代表的汇报时予以散发。我有幸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在汇报会上汇报了上海交大筹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成立典礼暨首届学术年会的情况。会议上我的座位,正好与布利克斯先生为邻。他给我的感觉是和蔼可亲、没有架子。席间,我们谈到对利用核能的看法,他认为和平利用核能应当受到鼓励。他祝愿上海交大成功操办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的成立典礼和首届学术年会,并亲手交给我这篇文章。当时的布利克斯先生刚从伊拉克回来不久,刚刚完成了世人瞩目的艰难的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查委员会主席的工作。他是以联合国总部法律事务部高级法律官员的身份出席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汇报会的。
“世界贸易组织与海洋环境”一文,出自当代著名国际环境法学家阿兰·波尔先生。我很早就接触到他的著作。他的名著《国际法与环境》是我编写的教科书《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参考文献之一。在2003年4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在纽约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筹备会议上,他是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的代表。他当时是爱丁堡大学法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那是我**次见到他。会议期间我们有多次交谈,我们很快成为好朋友。我在会上邀请他给《评论》第2卷投稿。他欣然答应。有意思的是,他的“世界贸易组织与海洋环境”一文以《斯德哥尔摩宣言》的有关内容开头,正好同前面布利克斯先生的文章衔接上。他的这篇文章,务实、严谨、具有很强的法学辨析风格。日益突出的国际环境问题对不同条约体系中的争端解决程序法提出了挑战。在这篇文章中,波尔教授首先分析了WTO的法律规定尤其是GATT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然后结合海洋环境争端的解决,分析论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WTO争端解决谅解》在争端管辖权问题上的相互关系。他指出两套平行的争端解决程序在实践中带来的问题,并建议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以协议的单一法庭代之。
“可持续发展三角形:国际贸易、环境保护和发展”一文,出自美国休斯敦大学法学院的萨佛德·盖尼斯教授。盖尼斯教授曾在美国贸易代表署工作。他也是出席2003年4月份在纽约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筹备会议的代表。在会上,我们交谈甚欢,他送给我一些他近年来发表的论文。我选择了这一篇。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当代国际环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对这个概念的研究,方兴未艾。在盖尼斯教授的文章中,他批评从“贸易——环境”、“环境——发展”两对矛盾的角度看待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片面性,提出以“贸易——环境”、“环境——发展”和“发展——贸易”为三条边的三角形模型来看到可持续发展问题,颇有新意。
“在区域政府间治理中加强可持续发展:‘东盟方式’的经验和教训”一文,出自国立新加坡大学法学院的许庆玲教授和美国纽约佩斯大学的尼古拉·罗宾逊教授。罗、许二教授分别担任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的主席和东南亚区域副主席。我同他们在环境法的国际交流方面共事多年。他们曾应我的邀请访问武汉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2003年在上海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成立典礼暨首届学术年会标志着我们之间的合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我国高度重视同东盟国家的友好关系。新加坡在东盟国家的环境与发展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此文将东盟国家的合作方式总结为“东盟方式”,其特点是:一、不干涉国内事务;二、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规划和协作;三、更注重通过非司法途径如协商来解决争端。文章评述了基于“东盟方式”的东盟国家区域环境治理的国际框架的运作情况,对我们认识东盟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合作机制颇有帮助。
菲利普·桑兹教授是另一位当代著名的国际环境法学家。对他,我在《评论》**卷的前言中有些介绍。他的名著《国际环境法原理》是我编著的《国际环境法》教科书的另一个重要参考文献。他欣然将(国际环境法原理》(第2版)的第21章(外国投资)奉献给《评论》第2卷,我感到十分高兴。随着各国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和国内环境政策与环境法的发展,“环境征收”的问题已经提上了国际法的议程。在“外国投资”这一章里,菲利普·桑兹总结了迄今为止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判例在这个问题上的发展,为人们探讨“环境征收”问题提供了一份新的重要的文献。
"WTO框架下的‘环境例外’措施及其运用规则”出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别涛博士。别涛博士长期工作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法律部门,是一位环境执法和环境行政复议方面的专家。正确的理解和解释WTO规则中的“环境例外”条款,无疑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别涛博士的文章对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与“环境例外”措施的关系、环境例外措施基本内容、环境例外措施的运用规则和中国有关环境例外措施的实践做了精辟的分析和论述。文章对于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WTO框架下的“环境例外”颇具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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