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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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2卷

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2卷

作者:王曦

开 本:21cm

书号ISBN:7503652462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05-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生物安全与环境法的新课题”一文,出自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韩国国际法商大学国际法研究生吕炳斌。文章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做了全面的评述。
“全球环境法学界的盛事——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成立典礼暨首届学术年会综述”出自我和上海交大姬兆亮老师。文章对2003年11月在上海隆重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成立典礼暨首届学术年会做了全面的介绍。此文曾发表于《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比较环境法编共收录14篇文章。
其中“环境立法的若干问题”、“从法律实施看立法方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立法方法的探讨”、“论环境资源法在中国新型工业化中的作用”三篇文章构成一组,都是关于环境立法的文章。本卷收录这组文章的目的是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当前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提供一些中外学术见解和参考资料。
“环境立法中的若干问题”一文,出自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先生。王玉庆先生多年来分管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工作,为我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法的实施倾注了大量心血。他对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工作十分关心,一贯给予大力支持,并提出过很多重要的指导意见。“环境立法中的若干问题”一文,从法的执行的角度考察和总结了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法律实施看立法方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立法方法的探讨”一文,出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翟勇先生。翟勇先生多年来一直从事国家的环境立法工作,亲自参与了多部环境法律的起草,具有环境立法工作的丰富经验。文章基于作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实践,从该法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对我国环境法律的立法方法做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从实践上升到理论,作者运用这种研究方法,提出并论述了“法律规范统一性问题”等一系列有关环境立法的立法方法问题,为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贡献了一份重要的文献。
“论环境资源法在中国新型工业化中的作用”一文,出自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赵绘宇。这是一篇命题作文。赵绘宇很好地完成了这篇作文。党的十六大提出中国要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什么是新型工业化?它同环境法有什么关系?环境法如何适应新型工业化的发展要求?这篇文章比较好的回答了这些问题。
“影响评价法的变革和创新”、“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制定与意义”、“以环境法确保环境增益:澳大利亚可持续合同与绿色抵消”三篇文章构成另一组,都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文章。它们的发表,有助于我们研究和完善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变革和创新”一文,出自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央党校政治经济学博士生徐正祥,是他硕士学位论文的一部分。徐正样读硕士学位期间,曾同我一起参加了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起草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做过很多研究。作者就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如:法律的性质和立法目的、评价程序、公众参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等做了比较深入的论述。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制定和意义”一文,出自日本京都龙谷大学法律系北川秀树副教授。北川教授是龙谷大学法律系的“中国西部开发与环境保护”课题组成员。为研究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曾多次来我国做调查研究。在这篇文章中,他以大量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对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环境法确保环境增益:澳大利亚可持续合同与绿色抵消”一文,出自澳大利亚国国际自愿者,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孟哲思。这篇文章介绍澳大利亚新近出现的两种发展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措施——可持续合同和绿色抵消,颇有新意。
“法官在裁判环境与发展案件时面对的主要问题”一文,出自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高等法院资深法官鲍尔·斯特恩。斯特恩法官不仅是一位著名的法官,也是一位著名的环境法学者。记得在1997年至2000年间,当我和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本·布尔教授负责执行中澳机构合作项目“可持续发展法:教育、研究与培训”时,我们曾带领中澳学生多次造访他的法院并听取他关于环境与土地专门法庭的讲课。2002年8月,当我在南非德班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与法官国际研讨会上见到他时向他约稿,他欣然应允并随后寄来此稿。斯特恩法官出席了2003年11月在上海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成立典礼暨首届学术年会。澳大利亚的法律在世界上首次规定了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特恩法官从法官的角度,阐述了对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概念的认识和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司法部门的挑战等问题。
“对自然的态度:一个变化中的全球伦理?一位南非环境法学者的思考”一文,出自南非开普敦大学法学院彦·格拉扎斯基教授。2003年11月他出席了在上海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成立典礼暨首届学术年会。南非是一个政治上刚摆脱种族隔离的国家,一个经济上的发展中国家。他的这篇文章以南非的国情和法律为依据,阐述了这样的观点:人类对自然的态度,通过特定时期制定的、作为对全球环境状况和特定国家的社会经济价值形态的反应的法律和规范而得到反映。他对法律制度能否接受生态中心主义的观点表示怀疑。
“自然不必做主体”一文,出自山东师范大学刘国涛副教授。刘国涛副教授对“自然”能否成为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有过缜密的思考。他的结论是:“在应然法的层面上讨论‘自然’的法律地位,例如将‘自然’作为环境法的主体是可以的,也有重要的启发、促进意义;但是,将‘自然’作为法律主体落实到实然法中,却是不必要的”。
“环境保护VS、私人产权:冲突与争斗——以美国北方斑点猫头鹰争端为例”一文,由郑州大学法学院陈冬博士投稿。公共保护地的公益同保护地所在地的业主的私益之间的矛盾,是各国的保护地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陈冬博士的文章通过对“甜蜜家庭案”的介绍,揭示美国的《濒危物种法》关于保护物种栖息地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伐木业主的私人产权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融合民权和环境保护主义:在环境规制中寻找环境正义的空间”一文,出自美国沃蒙特法学院环境中心杨泽明教授。杨教授与2003年11月出席了在上海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成立典礼暨首届学术年会,他曾任中山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同该校环境法学者李挚萍副教授有良好合作,本文的原文载于《哈佛环境法评论》第26卷,2002年第1期。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分析美国民权运动和环境保护运动所依据的不同理论范式,揭示了两者之间的冲突,提出应将其协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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