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建筑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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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建筑法律实务

涉外建筑法律实务

作者:陈浩文

开 本:大32开

书号ISBN:7503651938

定价:26.0

出版时间:2004-12-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涉外建筑法律实务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建筑市场的逐渐开放和与国际建筑业交流的不断加深,建筑业涉外发展对法律的需求程度也在不断扩大:外商通过合资、独资等投资方式进入中国建筑市场时急需了解中国建筑业法律法规和针对外资建筑企业的专门规定;国内建筑企业在走出国门,进入外国建筑市场的时候也需要对各国建筑法律现状和投资环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满足当前外资建筑企业发展中国境内建筑业务和中国企业向国外市场拓展的需要,本书编者在全面考察国内与部分国外建筑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涉外建筑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总结长期法律实务中积累的经验,编写出一套操作性强、较为完整详细的涉外建筑法律理论成果汇集与实用手册,以期为中国建筑业加快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提供法律支持,为中国建筑业抓住机遇大力发展与国际建筑业的交流与合做贡献力量!
  本书上篇主要从外商投资中国建筑市场角度对中国现有建筑法律法规进行考察,为外资和合资建筑企业在中国的业务发展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开放的中国建筑市场的商机与发展潜力是巨大的,据《经济参考报》2002年11月19日报道:中国2001年的GDP超过1万亿美元,在工程和建筑材料领域投入的资金超过1900亿美元,超过了GDP总值的18%,显示了建筑业在中国良好的成长性。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施行,中国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外资进入正当其时。
  当然,外资进入国内建筑市场首要的就是对国内外资法制情况的整体了解,明确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与设立程序(**章**节和第二节)。另外,由于建筑业要求企业资质评定,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还要面对的问题包括:工程承包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申请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等(第三节)。在此基础上可以对现行立法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如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对外资企业融资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工程保险和风险管理事业,兼并与收购的投资方式的管理等(第四节)。
  目前外资建筑企业和合资建筑企业在中国承揽工程尚有特定的范围限制,因此外资和合资建筑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时应当先对国内招投标概况(第二章**节)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招投标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经开标、评标和定标后签订合同(第二节、第三节)。由于我国推行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时间还不长,实践中存在着招标形式主义、政府监督不力、低于成本价竞标、“阴阳合同”等不规范行为,建筑企业只有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才能*有力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第四节)。
  合同签订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针对在签约、履约不同阶段的需要,需要对各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签约管理(第三章**节)包括签约资格、签约前准备工作、合同谈判阶段工作、合同签订等几个方面;履约过程中尤其是进程管理、工程款支付结算管理应当是工程管理的重点(第二节);另外,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设备和工艺质量、施工质量、工程质量检验管理等专业性问题也需要建立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第三节);*后在工程涉及分包时,参照FIDIC合同关于分包工程的管理规定,指出针对一般分包和指定分包进行专业全面的管理是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第四节)。
  如前所述,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而工程索赔及其处理则是工程合同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外资和合资建筑企业拥有工程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如果再加上对国内关于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与正确运用,将在工程管理中占领先机,有效地确定、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在工程合同实施进程中,出现设计、进度计划或施工条件等变更时,应当依法按工程变更程序进行,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四章**节)。工程签证是对工程中各种变更和调整的确认,对有效签证应具备的条件、签证的法律特征、范围、期限和基本程序的掌握都是必要的(第二节)。由于我国示范合同文本并不和国外的合同文本完全一致,因此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应对我国建设市场中工程索赔的条件和程序有所了解(第三节)。实际操作中,从索赔意向的通知、证据的准备、索赔报告的编写、提交和评审,到索赔谈判和争端的解决,都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并注意一些特别事项(第四节)。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后可能会由于投资意向、企业发展的需要或客观情况的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企业形式,全面理解和把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将对企业更灵活地在市场中生存有所裨益。目前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形式各有其优势,适用于不同的投资需要(第五章**节)。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资和合资建筑企业在需要时可以按法定程序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时要受一定限制(第二节)。前述《规定》也比较详细地对公司分立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与内资企业不同的专门规定(第三节)。为充分发挥资产效用和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外资建筑企业可以进行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在内的转投资,应注意遵守法律中对转投资的地域、条件、程序、比例限制等规定(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规、条例规定了外资和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事由和清算问题(第五节)。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开放程度的扩大和利用外资经验的积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形式进一步吸引利用外资,成为了发展我国经济的必由之路,也具备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基础。外商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改制或并购途径在中国上市,发展前景较大的A股和B股上市条件也有各自的特殊规定(第六章**节)。股票上市程序涉及方面很多,如上市申请、上市协议、上市公告、挂牌交易与交易的暂停和中止、以及中国特有的上市辅导制度等(第二节)。从2001年5月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到11月份《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企上市条件更加宽松,并且外企存在了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国有股的可能性。同时以下三个问题得到了明晰化:外经贸部审批外资和合资企业申请上市的标准,外资企业可以境外上市,B股外企申请非上市外资股流通的标准。因此,目前外资企业可以通过IPO进入A、B股市场,合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参与国内企业的改制与上市,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份成为大股东三种方式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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