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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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及释义

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及释义

作者:杨立新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0911668

定价:98.0

出版时间:2015-03-0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及释义 本书特色

杨立新主编的《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及释义/世界侵权法学会丛书》一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合作完成的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体权利和责任司法界限研究”的*终成果,也是欧盟“中欧完善媒体法律保护项目”和英国大使馆资助的研究成果,旨在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划清媒体的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界限,界定媒体侵权责任的构成,进而保护媒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及释义 目录

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导论

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

《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释义

**章媒体侵权责任的主体

**条[规范目的]

第二条[媒体定义]

第三条[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区别]

第四条[媒体侵害人格权与侵害著作权]

第五条[转载媒体]

第六条[编辑和记者]

第七条[新闻材料提供者]

第八条[通讯员]

第九条[其他作者]

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

第十二条[网络用户]

第十三条[媒体侵害人格权及人格利益案件的原告]

第十四条[媒体侵害人格权及人格权益案件的被告]

第十五条[媒体侵权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媒体侵权责任的客体

第十六条[媒体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及利益]

第十七条[名誉权]

第十八条[信用权]

第十九条[隐私权]

第二十条[姓名权]

第二十一条[名称权]

第二十二条[肖像权]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

第三章媒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二十四条[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十五条[媒体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

第二十六条[媒体侵权责任的违法性]

第二十七条[媒体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

第二十八条[媒体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第四章媒体侵权行为类型

第二十九条[报道失实]

第三十条[标题失实]

第三十一条[违反审查义务]

第三十二条[不履行更正道歉义务]

第三十三条[诽谤]

第三十四条[间接诽谤]

第三十五条[侮辱]

第三十六条[毁损信用]

第三十七条[整体判断原则]

第三十八条[新闻批评失当]

第三十九条[文艺批评失当]

第四十条[媒体评论依据缺失或不当]

第四十一条[侵害隐私]

第四十二条[非法使用]

第五章媒体侵权责任案件的抗辩事由

第四十三条[抗辩事由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抗辩事由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抗辩事由成立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公共目的的抗辩事由]

第四十七条[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负责任发表]

第四十八条[公众人物]

第四十九条[批评公权力机关]

第五十条[公正评论]

第五十一条[满足公众知情权]

第五十二条[新闻真实性的抗辩事由]

第五十三条[事实基本真实]

第五十四条[连续报道(动态真实)]

第五十五条[如实报道]

第五十六条[报道、批评对象不特定]

第五十七条[配图与内容无关和配图与内容有关]

第五十八条[因媒体或者作者原因的抗辩事由]

第五十九条[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第六十条[推测事实和传闻]

第六十一条[报道具有新闻性]

第六十二条[转载]

第六十三条[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

第六十四条[权威消息来源]

第六十五条[报道特许发言]

第六十六条[文责自负]

第六十七条[已经更正、道歉]

第六十八条[受害人一方原因的抗辩事由]

第六十九条[受害人承诺]

第七十条[“对号入座”]

第七十一条[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六章网络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三条[其他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

第七十四条[被侵权人的通知]

第七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六条[采取停止服务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范围]

第七十八条[被通知的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权利]

第七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反通知的义务]

第八十条[其他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权利]

第八十一条[通知人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判断标准]

第八十三条[必要措施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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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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