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进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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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进阶之路

法学进阶之路

作者:王亚新 等著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300089102

定价:20.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学进阶之路 内容简介

本书的作者为各部门法的知名法学家,具有多年教学经验,对于学生学习过程各阶段的有深刻了解。
  八篇短文针对民法,宪法,刑法等的本科学习,在学习方法,研究方法,交流方法,论文写作规范,法学思维建立等方面提出具有参考性的参考意见。
  作者尽力在可能的范围内,把各自数十载法学生涯中理性和经验可证实的方法加以整理,使每一篇经验之谈在应用性之外折射出思想的光辉。

法学进阶之路 目录

王亚新 案例分析的方法与学理
王利明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
 一、什么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二、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三、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method)
 四、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比较
张卫平 学习民事诉讼法中应注意的十大关系
 一、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三、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的关系
 四、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五、诉讼中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六、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
 七、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八、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九、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十、形式上与实质上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张广兴 学术规范与法学论文写作
杨建顺 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论
 一、学习研究方法的方法——相互尊重,学会接力赛
 二、培养对行政法学的兴趣——正视行政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三、培养行政法学研究能力——注重基础能力,戒除急功近利
 四、收集、整理、运用资料——兼存并蓄,事半功倍
 五、珍惜交流和请教的机会——勤学好问,“三人行必有我师”
 六、把握规律,全力以赴,夯实行政法学专业知识
 七、学术论文的写作与学术真诚
陈兴良 法学知识形态及其方法论
 一、法学的知识形态问题
 二、法学方法论问题
 三、以刑法为视角的考察
郑成良 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的性质及方法
 二、规范性研究方法(价值评价方法)
 三、语义分析方法
韩大元 迈向专业化的中国宪法学
 一、宪法学研究概况与分析
 二、宪法学研究的主要理论成果与新进展
 三、2006年宪法学理论研究评析
 四、宪法学发展展望

法学进阶之路 节选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案例分析的方法与学理——兼谈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实践的关系:
  屏幕
 案例的作用
  ·对概念、程序的形象说明
 ·法律问题的解释(“澄清”或“划线”的功能)
 ·发展有关的理论、学说
 ·推动从“案例”到“判例”的制度建设
 **个部分我就要讲一下案例的作用,但我不用屏幕上的抽象语言,而用具体的例子来解释,画面上的表达由同学们看着自己思考。**条对概念、程序的形象说明,比如说甲、乙两个人争一块地,甲起诉乙说地是我的,乙作为被告说地是自己的,二人各不相让。此时有与原被告没有关系的第三者丙站出来说:“这块地不是甲或乙的,而是我的。”这是什么人呢?(场上回答:第三人)对,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他说这块地全部是他的,他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他说这块地有一半是他的,他就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大家看,这样一个例子就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概念说明白了,这就是案例的**个作用。
我同样以一个例子来解释案例的第二个作用,我们都知道共同诉讼这一程序或制度,其中有一个概念叫做必要的共同诉讼。那么什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呢?按照法条的解释就是诉讼标的同一、有多个当事人的诉讼,而此处我们就用案例的方法来解释。比如说共同共有,假如刚才那块地的所有人,双方都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而且不是按份的共有而是不可分的,那么发生纠纷打官司时所有的人都必须参加诉讼,否则法院也必须依职权追加。或者说关于一份遗产,在还没有分割前发生了争议并进行诉讼,那么有继承权的所有兄弟姐妹就必须共同参加,只来其中一个或两个都是不行的,其他人都必须参加进来,除非你放弃实体权利。因为遗产没有分割就不知谁究竟应该占多少,其本身就是不可分的,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这些都算说明概念的典型或者说是该概
念的核心部分,因而是容易理解的。但是,当我们到达概念所覆盖的范围边界时,就不这么简单了。比如说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什么叫同一诉讼标的的共同侵权呢?一个人打了某人一拳,另一个人又打一拳,第三个人又踢一脚,复合起来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是没有问题的。但不可分吗?受害人先告打自己一拳的那人,后告踢自己一脚的那人,难道不可以吗?但那什么才是不可分的共同侵权呢?这就有点麻烦了。因为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它的核心部分或典型表现,就像我们说哪些是第三人哪些是共同诉讼人一样,有些会显得一目了然,不言而喻。但麻烦是在司法实践中,总会有些案件在概念的边界上游移,我们不知道是否应该把它归入某一概念或应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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