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08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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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08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08年最新版)

作者: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42919915

定价:98.0

出版时间:2008-03-01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08年最新版) 内容简介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了包括一项基本会计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为了稳妥起见,新的会计准则体系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实际上,国内大型的企业集团考虑到合并报表的问题,为了避免与上市的子公司存在会计政策差异,已采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国资委下属的多家特大型国有企业在2007年也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都公布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金融企业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时间表。因此,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在《会计法》指导下的会计法规主体。为了保证新的会计准则体系顺利实施,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等国家部委相继颁布了配合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配套法规。
新的审计准则体系及其应用指南的颁布,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为了促进这套审计准则体系的实施,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相应的配套法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法规体系与企业会计法规体系相对独立,仍然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执行的是财政部以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颁布的相应法规。
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会计法规数目众多,但是有些法规虽然没有被废止,应用的范围已经非常小,本书编者对此类法规采取的措施是只提供法规名称和文号。而对于当前应用广泛的会计法规,以及应用范围逐步扩大的会计法规,则给出法规以及配套法规原文。经过筛选,本书编者希望能够提供给读者一个包括企业会计法规、注册会计师行业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法规在内的完备的会计法规体系。由于水平有限,加上时间仓促,错误难免,请读者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08年最新版) 目录

**编 综合性会计法律
 **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法规
 第三部分 会计结算相关法规
 第四部分 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第五部分 会计监督相关法规
第二编 企业会计法规
 第六部分 企业会计法规
 第七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九部分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第十部分 财政部发布的实施会计准则配套规章
 第十一部分 证监会发布的实施会计准则配套规章
 第十二部分 其他部门发布的实施会计准则配套规章
 第十三部分 企业常用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部分 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部分 企业涉税会计法规
 第十六部分 其他企业会计法规
 第十七部分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十八部分 企业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第十九部分 企业财务管理法规
第三编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
 第二十部分 注册会计师行业综合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法规
 第二十二部分 注册会计师管理法规
 第二十三部分 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外法规
第四编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
 第二十四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配套法规
 第二十六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第二十七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08年最新版) 节选

**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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