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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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市场

道德的市场

作者:鲍曼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0439141

定价:83.0

出版时间:2003-06-01

出版社:中国社科

道德的市场 内容简介

  《道德的市场/西方现代思想丛书13》旨在论证拥有高效经济、受到制衡的政治制度并由具有美德的公民组成的世俗社会秩序能够同理性追求个人利益相吻合,并且利益导向和主观效用大化能够促进该社会秩序。  《道德的市场/西方现代思想丛书13》共分三部分,**部分“社会学角度的法律和法治国家”及第二部分“经济世界中的法治国家”约占1/3的篇幅,而点题的第三部分“美德的市场”则占去全文2/3的篇幅。通篇结构严谨,一气呵成,论及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规范的产生及适用、集体制裁权、主权在民、经济人、社会人、政治人和现代人、偏好和处置、集体理性和个人理性、效用大化、欺骗、道德立场和道德一致性及道德的市场与法治国家等内容,从多个方面论证了奉行市场经济制度的法治国家中不仅存在着道德需求,而且也能满足该需求。

道德的市场 目录

前言
问题的提出

引言:一种自由主义蓝图
一 启蒙、富裕、自由和道德
二 道德危机与自我毁灭:对自由主义的一种判决
三 一种新蓝图?
四 外来的批评:没有社群的社会
五 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鸿沟:内在的批评
六 道德与宗教遗产
七 自由社会和法治国家
八 研究的步骤

**部分 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与法治国家
**章 社会科学视野中的规范
一 法律科学与社会科学
二 以行为规律性为起点
三 社会依存情形
四 协调、权力转让和冲突
五 作为社会现实元素的规范
六 以规范为指导的行为
七 法律规范
第二章 法治国家规范秩序的结构和内容
一 法治国家规范秩序的生效
二 作为规范体系元素的法律规范
三 法治国家的机制

第二部分 经济世界中的法治国家
第三章 互惠性与规范
一 社会科学中的经济学分析方法
二 关联团体中的规范生效
三 关联团体以外的规范生效:流动性与隐匿性
第四章 集体制裁权力的产生
一 作为公共产品的集体制裁权力
二 保护协会和保护组织
三 通过授权的权力
第五章 法治国家与人民的权力
一 从权力垄断到专制
二 从专制到寡头统治
三 从寡头统治到法治国家
四 法治国家的权力基础
五 经济世界中有“人民的权力”吗?
六 人民的无力乃是利维坦的权力
七 法治国家中的经济人:自己国家中的陌生人

第三部分 道德的市场
第六章 效用*大化及规范约束
一 重新认识马克斯·韦伯
二 内在制裁
三 有行为倾向的效用*大化者模型
第七章 规范约束与规范的产生
一 作为自我控制工具、经验法则及美德的个人规范
二 新经济学世界中生成规范的情形
第八章 伪装和信任
一 假象和真相
二 伪装的成本及风险
三 在关联群体中的伪装
四 在匿名社会关系中的伪装
五 在社会网络中的伪装
六 合作制企业中的伪装
第九章 道德立场及道德认同
一 区域性及全球性社会秩序
二 美德的影响范围:普适主义或特殊主义
三 实质性规范及或有规范
四 从规范兴趣者的视角看待实质规范和或有规范
五 从企业家视角看待实质和或有规范
六 权力和社会控制
七 道德认同
八 作为“道德人士”的有行为倾向的效用*大化者
第十章 道德市场和法治国家
一 合作性企业以外的规范生效
二 道德的市场
三 新经济学世界中的社会秩序
四 被授权的强力
五 从规范性的强制垄断到相对性的权力垄断
六 从相对权力垄断到法治国家
七 宪法意愿与宪法现实
八 民众的权力意味着利维坦的无权
九 作为合作性企业和官僚机构的强制机器
十 道德市场能存在吗?
十一 道德市场可否形成?
十二 法律国家中的现代人

结论:自由主义的理想图景及共同体的神话
一 自由主义的理想图景及经济学世界
二 自由主义理想图景和道德市场
三 共同体的神话
四 结束语

文献

道德的市场 节选

  《道德的市场/西方现代思想丛书13》:  一 法律科学与社会科学  从社会学角度看,法治国家有哪些特点?有关法治国家制度的描述和分析通常只能从法学家们那里得到,就是说来自特殊的法学观察角度。大部分社会科学家对从这一角度所做的阐述是否包括了经验社会科学意义上重要的信息表示怀疑。他们推测,法学家分析的只是一个或多或少远离了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过程与行为方式的原则与规范的“理想世界”。  确实,当一个法学家认为法治国家的特征是“分权”、“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或“基本权利”的有效性时,那么他认定的并非经验事实,而只是描述了一个规范制度的结构与内容。对依法行政原则进行描述的法学家并未确认国家的行政机关确实遵守了法律,他确认的是一国行政机关应如何根据这一原则行事。对法治国家秩序进行的法学描述首先是对理想秩序的描述,而不是对实际秩序的描述。  与此相反,社会学家*关注的是社会事实,是人的事实行为。他并非生活在一个原则与规范的理想世界中,而是生活在由严酷的经验事实所组成的现实世界中。他是否有理由认真对待法学家和法律家的世界?法律上的“标准”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具有社会学意义的联系吗?或者社会学家一定要发明一种独立的、完全不依赖于法学家观察方法的法治国家理论,它仅仅根据能够观察到的经验论的事实和行为方式,而不受“意识形态现象”——比如对特定规范内容进行纯理论研究——迷惑?  得出这一结论至少过于草率,因为认为法学观察方法就是把规范仅仅当成主观臆想进行研究的假设是不正确的。通常情况下,法学家即使作为“规范科学家”也不研究或描述虚构和凭空想象的规范秩序。他的前提是以观察法律秩序的现行规范为对象。因此,按照法学家自己的理解,他研究的也是社会现实的一种形式。他认为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的观点不能理解为是一个关于头脑里设计出的规范制度的观点,而应理解为是一个关于现实存在的社会秩序的观点。  如果法学家的下述观点是正确的,即他用特殊方法研究的规范同时也是社会实际的组成部分,因此也是社会现实,那么对法律秩序的结构与内容进行的法学分析想必也具有直接的社会学意义。因为这样一来,这一分析便是对社会现实中发挥作用的并且在对这一现实进行社会科学解释时必须——作为因果因素和解释对象——予以考虑的因素进行的分析。如果认识不到法律规范秩序的特质,即使从纯粹社会学的角度也无法正确理解一个社会及其社会秩序。法学家将研究的也是社会学家研究的对象,在这一前提下,对法治国家及其制度的法学描述也必须被理解为对一个特殊的社会科学解释对象所做的描述。  然而,如果进一步观察,法学家这一法律规范是社会现实组成部分的假设能站得住脚吗?如果能,能够赋予其何种精确的经验解释呢?法学家在其法学家的权限范围内自然无法对这些问题做出阐述,因为这些关于社会事实与经验论联系的问题属于社会学家研究的范畴。要想对此做出回答,他首先必须彻底弄清楚规范能以何种方式普遍变成社会现实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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