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政治-罗尔斯公共辩护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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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政治-罗尔斯公共辩护思想研究

辩护的政治-罗尔斯公共辩护思想研究

作者:陈肖生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108060860

定价:48.0

出版时间:2018-04-01

出版社:三联书店

辩护的政治-罗尔斯公共辩护思想研究辩护的政治-罗尔斯公共辩护思想研究 前言

序 言



何怀宏





政治一直都是需要辩护的,或者说都是需要说理和论证的,尤其比较良好的政治,一定是需要某种理据的,要在至少某一范围的人群中得到足够的同意。但是,在传统社会中,这种辩护并不一定是面向公众的,完全公开的,或者说它面向公众的一面主要依靠的并不是说理的论证,而可能是神权的,传统的、或者具有某种克里斯玛魅力的权威。这样,它在社会层面即便缺乏公共理性的“辩护”,也常常能得到足够的“拥护”。

而近代以来,逐渐破除了那种神权的、神秘的或传统权威的政治“辩护”,而越来越强调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说理的论证或辩护。不仅一般的政治秩序需要面对倾向无政府的人们给出辩护;特定的政治秩序还要面对持异议或怀疑的人们给出辩护,辩护的范围从基本政治制度的论证一直延伸到具体政策的听证。这意味着所有人的平等,所有人把所有人视作平等的说服对象。但这也就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首先是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追求并不相同的问题。在崇尚平等的现代社会,这些价值观念和追求一般都是被视作具有同等权利的,那么,如何在价值观念歧异的人们中达致政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共识?而现代价值追求中*重要的一种歧异可能就是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了,自由与平等的目标在近代早期因为要面对共同的对手——封建特权和专制权力而往往可以联合在一起来追求,但是,在人们普遍获得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之后,自由与平等(这时的平等诉求往往集中在经济的平等)的矛盾就比较充分地显露出来了。如何协调这种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怎样在价值互异的人们中达致在政治的范围内具有道德意义的共识?就成为了当代政治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公民的确有种种差别,但还是在政治上*有可能取得共识,也必须取得共识。这同时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为要在平等承认和尊重人们价值观念差别的前提下达到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一致认识,对辩护性论证提出的要求会是比较高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就是当代学者中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具系统和创意的哲学尝试。而陈肖生的这本《辩护的政治》则是从上述的角度解读并推进罗尔斯思想的一本富于教益的著作。它真正深入了罗尔斯的思想和话语系统,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对于公共辩护(public justification)的理念,罗尔斯在其著作或论文中并没有专门详述过。但在本书作者看来,公共辩护的理念正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是理解罗尔斯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性转向”以及罗尔斯后期学术思想的关键线索。

作者指出,罗尔斯曾不止一次地谈到,他所提出的正义观念,单就内容看来,是为人们熟悉的,并没有太多新奇独特之处;如果说有什么独特性的话,并不在于它主张一种强调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而在于它主张一种以能够获得公共辩护方式来强调和协调自由和平等关系的正义原则。一种公共辩护的承诺在于:公共领域里的根本政治原则,必须要取得自由而又平等、理性而又合乎情理、同时又仍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念的公民的普遍接受,才算是有辩护的。这样,重建自由社会政治正当性的任务的重心,很大程度上就转移到正义观念的辩护方式上来了:也即如何以一个新方式对自由、平等重新达成共享理解、如何将它们相互兼容地整合进一种正义观念内并取得公民的同意。整个原则的辩护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开地展示在正义问题上的实践推理,并争取自由平等的公民同意的过程。

当然,这一公共辩护的过程是复杂的,而正是在这方面,作者显示了精细的分析能力和论证水准。该书首先阐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所秉持的公共辩护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理念,指出它诉诸公民的实践理性(rationality)与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政治领域的根本原则获得公共辩护的标准,不可能存在于某些理性无法理解的、未“祛魅”的实体那里,而是自由平等、理性而又合乎情理的人们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原则。这表明公共辩护是一个“现代性”的理念。

然后,作者尝试对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共辩护原则的基础做出说明。这一基础在于对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以及作为这种能力运用的结果而出现的合理多元的事实的尊重。他接着分析了罗尔斯论证策略的两个阶段:**阶段先要求人们搁置其持有的各种各样的整全性学说,单单从一个政治性视角出发考虑哪种正义观念是值得采纳的;第二阶段则是每一个人从各自所信奉和承诺的各种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出发考虑:把在上一阶段所挑选出来的正义观念,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接纳进自己的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作者认为,罗尔斯《正义论》第三篇中所讨论的稳定性论证并不成功,其原因正是在于罗尔斯在那里是把“作为公平的正义”直接作为一种整全性的观点提出来的,而在一个多元社会里,公民不可能全都认可“作为公平的正义”所建基的那个康德式的整全性的基础。于是,罗尔斯重新考虑对正义观念的完整辩护必须是所有(或绝大多数)合乎情理的学说在该正义观念上达成“重叠共识”,也就是进入“公共辩护”的阶段。他把这种公共辩护的理念所要求的那种政治形态,概括为一种“辩护的政治”。

在一个以平等的、以多数民意或选票为决的社会里,对政治的辩护必须是领域公共、形式公开、主体与受众皆为公众的论辩和证明。当然,我们还可以概括或提出一些可供进一步探讨的,不仅从哲学上,或还需要从历史来考虑的问题:比如何以今天的政治不仅一定要有理性的辩护,而且要公共理性的辩护?怎样能够有公共的辩护?它需要一些什么样的条件?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理性是否足以支持这种辩护?对一种政治的辩护是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怎样判断一种政治辩护是恰当或成功的?用“辩护的政治”来概括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是富于新意的,但是否也会落入这主要是形式或方法上的一种概括的批评?这是否仍是一种同意的契约理论的论证方式?罗尔斯的实质性正义原则是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如何协调“公平的正义”与“辩护的政治”的概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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