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新生(林肯与内战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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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新生(林肯与内战的来临)

自由的新生(林肯与内战的来临)

作者:(美)雅法 著,谭安奎 译,赵雪纲 校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61758953

定价:59.8

出版时间:2008-05-01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在现今的西方文明中,政府的合法权威基于人民主权之上,而人民主权在普选条件下的自由选举中得以表达,这是一个事实上没有争议的命题。然而,在经历过美国革命的世界里,保守一点讲,人民主权也只是一个仍在母腹中挣扎的理念。在经历了美国内战的世界里,对这一理念的含义,从根本上说仍存在争议,而且人们是否已接受这一理念,也仍悬而未决。
如果要像那些生活于过去的人们那样理解我们的过去,我们就必须把自己从任何这样的幻想中解脱出来,这幻想就是,我们现在视为合法政府之唯一基础的那些选举类型,就是人类政府通常或历来如此的基础。“在以后各次选举中,除了诉诸于选票本身,再不能成功地诉诸于其他任何东西”,我们只有用选票来决定谁将统治国家,这是林肯在内战爆发伊始就用来为动用武力保存联邦进行辩护的原则。但是,用全民自由选举手段来决定谁应当统治这一理念,在美国革命之前,世人闻所未闻。人类大多数一直以来总是生活在我们——作为国父们和林肯的后嗣——所称作的暴政之下。这些暴政本身也千差万别。例如,新近以来,我们就从威权主义和极权主义政体的差别中受到教益。毫无疑问,这一差别对于那些生活于这类政体之下的人们来说事关重大,其利害正如罗马帝国时期一个人是生活在奥勒留(Marcus Aurelius)的统治下,还是生活于尼禄(Nero)或卡里古拉(Caligula)的统治下一样。但是,[3]无论是明君还是昏君,罗马皇帝的任何臣民对谁当皇帝都没有发言权,一定要牢记这一点。正是古罗马禁卫军的军官们——也就是统治凯撒们的帝国的军队“团长”们——决定了谁作凯撒。
在决定谁该统治的时候只诉诸选票这一现象,也并不是美国革命后立即出现的结果。事实上,在1800年之前,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政府,其政治权力工具因为自由投票而从一些人手中传到了他们毫不妥协的政敌和反对者们手中。1800年竞选把十年来的党争推向了高潮。1796年的选举,也就是华盛顿(他的当选实际上没有竞争)离任后的**次选举,斗得很残酷,但执政党保住了职位。在接下来的四年中,政治冲突激化,其言辞之尖锐超过了此后美国政治史上的任何一次,包括内战前的那次选举冲突。然而,当1800年(以及1801年)的选票统计出桌.而选举根据宪法形式得以确定之后,败者腾出了职位而胜者入主政府,一切都是和平的。也没有任何当权者败北以后,像英国内战或西塞罗和凯撒时期罗马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那样被处死、监禁、剥夺财产,或被流放。败下阵来的联邦党人稳稳当当地从事他们的合法职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他们的对手们此前所参与的同类政治活动。就我们所知,在世界史上,发生这种事情仍是史无前例的。
此时,人们自然会追问,那些未能赢得1860年总统选举的人,为何没有像1800选举失败的联邦党人那样接受选举结果呢?这个问题既有必要,也很恰当。不过,有一个问题更要先问,即1800年那个令人惊讶的先例本身是如何确立起来的。相对于打破为时仅仅六十年的一个先例而言,打破此前的整个人类历史显然更需要解释。究竟是什么东西在1800年说服了美国人或使他们能够在自由选举中找到了这个基础——既是选择一个政府的基础,也是从两个残酷竞争的政党中选择一个政府的基础——呢?更为特别的是,在这场选举中,对立政党中的每一方都指责对方危害美国革命为之奋斗的政府形式,那么又是什么使他们能够接受这次选举的结果呢?对1800年选举结果的服从,是对“选票是枪弹的合法与和平的继承者”这一理念的接受吗?或者,在1861年,林肯是把一个实际上只是优势条件偶然结果的事件,解释成了一个受理性和原则主宰的事件吗?
[4]《独立宣言》宣告的政治变革决定,是由一个代议式立法机构批准的。但是,我们能否根据因一次自由选举之故而做出的决定来看待它呢?在1825年写给亨利·李(Henry lee)的一封著名信件中,杰斐逊比在任何其他地方都花了更大力气去解释《宣言》的目的。他在信中写道,“就我们的权利以及英国政府侵犯那些权利的行为而言,在大洋的这一边只有一种意见。美国的所有辉格党人在这些问题上所见略同”。然而,尽管美国辉格党人想法相近,但托利党人又如何呢?事实上,那些所谓的托利党人在美国革命中遭受的命运,与整个那一时代遭到挫败的党派人员所面对的经常遭遇并无不同。有许多针对他们的群氓暴力,以及破坏和没收其财产的实例。已有人估算过,从比例上看,从美国革命中产生的流亡人员较之于法国大革命要多。事实上,很多英属加拿大人,就是由这些流亡移民构成的。这些移民中极少有人能够复得失去的财产,或者因此而得到赔偿,虽然战后为提供补偿进行了一些外交努力。
在杰斐逊看来,似乎只有他自己所说的那些“美国辉格党人”,才能被看作可能在其中实行多数统治的那个政治领域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如果1776年可能举行公民投票的话,那辉格党人就会(如果他们能够的话)把托利党人排除在投票之外了!构成一个“美国辉格党人”的东西,因此就是由《独立宣言》中的原则表述——其中*引人注目的是那段以“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开始的文字——来确定了。我们因此可以说,从美国革命的观点来看,自由选举只能在“辉格党人”中间举行!而且,接受人人平等这一理念——就像该理念在“自然法和自然上帝之法”内被理解的那样一一似乎会成为中等才德的必要条件,据此可以界定谁能参与自由选举,并界定可以期待谁去和平地服从选举结果。有些人认为,选举是“保障这些权利”的手段,只有这些人才能心甘情愿地服从选举结果。但是,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在内的要受保障的权利,被先验地理解为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那些投票赞成少数派的人,并不比属于多数派的人要少一些权利。一个共同体在从事选举的时候,可以抱有i文样一种期望,那就是,参与者只有在选举之前相互承认各方的平等权利,所有各方才会接受选举结果。但是,参与者在选举中享有的权利是根据实定法而来的权利。实定法应该成为主张平等权利的法律这一说法,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从先在的平等——这种平等依据“自然法和自然上帝之法”而来——中得出的必然推论。
[5]人们难以想象用投票来决定那个把美国人与英国国王和议会分裂开来的问题。事实上,这可能意味着决定是否接受1776年的《公告令》(Declaratory Act),它声称国王陛下通过并凭借议会中圣俗两界的贵族以及大英帝国平民的建议和同意,过去有,现在有,按照法律也应当有全部权力和权威制订法律和法令,这些法律和法令具有充分之约束力和有效性,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把美洲的殖民地和人民当作大英帝国国王的臣民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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