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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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作者:江太新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6176252

定价:148.0

出版时间:2016-06-01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节选

  《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至雍正年间,政府恢复“议叙”之制。对劝垦州县官及督抚大吏都准令议叙。雍正十二年,对官吏议叙又做了补充规定。据内阁学士凌如焕奏称,地方有司在扱垦地亩上,有“奉行不实,或垦少报多,希图增课,以邀议叙”的情况,户部针对这种情形,发布一道指令:“令各该督抚履加查核,如有滥邀议叙者,即行指参,实在冲坍者,即予开除,造册报部。”世宗皇帝批准了这一法令。这一法令不仅有利于议叙得到正确贯彻,而且对纠正雍正中后期浮夸风有一定意义。  其次,招垦的目的有变化。顺康年间,尤其是康熙中期以前,政府招垦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和安定社会秩序。至雍正时,由于荒芜的土地已获得大量开垦,国家赋税收入已大大增加,人不敷出的拮据局面已成历史;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秩序稳定,顺康年间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到了康熙后期,由于承平日久,生齿殷繁,地土所出,仅供吃用而已,并无积存。清世宗对此甚为忧虑。为此,他登基后,就把开垦一事,作为解决将来户口日滋,生民“何以为业”的方法,把开垦的目的转移到解决新生人口食粮问题上来。“并不因增课起见。”这无疑是垦荒政策上一个重要变化。  *后,更加强调维护垦荒者利益。雍正七年,户部复准,直隶荒芜之田,原主不自垦种,可择愿耕之人,准其耕种。这就改变了顺康年间,只限无主荒地准民开垦之例。条文还规定,日后原主愿复原业者,要归还垦户的垦本,“方准复业”,违者“按律治罪”。雍正十二年,户部规定,今后各州县凡遇开垦,先将土名界址,出示晓谕,定限五个月内,允许业户自行呈明,如果超出五个月限期,“即将执照给原垦之人承种管业”。从而进一步放宽有主荒田的开垦,使无田贫民有更多机会获得产业。与此同时,对豪强之家,“冒认己业”,率众抢割禾稻者,“按律治罪”;对土豪劣绅,借开垦名色,“将有业户之田,滥报开垦者,照侵占律治罪”。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打击地方土豪劣绅,保障垦民所得利益不受侵犯。  (二)清查隐瞒地亩  雍正三年,山东巡抚陈世倌称,山东省荒地甚多,经过多年努力,已渐次得到开垦,但在报垦过程中,存在着隐漏侵渔情弊。为此,他建议:“勒限一年,通省官民令其自行出首,于雍正四年入额征解;倘逾限不首者,民则从重治罪,官则立即参处。”此提案得到户部批准。经实施后,山东省历城等62州县卫所,于雍正四年首报出垦地1740顷。此额,比康熙五十七年至雍正七年(1718—1729)十年间所报的30顷垦额,高出58倍之多。这一显著效果,引起清廷关注。雍正五年五月十五日,清世宗向各直省颁布一道限年首报令,谕令规定:“夫开垦地亩,本应随垦随报,隐匿之罪,定例甚严……今朕特沛宽大之恩:准各省官民自行出首,将从前侵隐之罪,悉从宽免;其未纳之钱粮,亦不复追问。定限一年,令其自首,统于雍正七年入额征解。倘逾限不首,复经查出,在官在民,定行从重治罪。”  ……

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作者简介

  江太新(江泰新),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92年获政府特殊津贴。1940年(农历己卯年)出生于福建永定高头乡,196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历史系,同年8月分配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1977年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工作,2001年退休。曾任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主任;兼任中国经济史学会秘书长、中国商业史学会副会长、顾问。长期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主要著作有:《清代漕运》(合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合著)、《中国经济通史——清  代经济卷》(合著)、《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合著)、《论清代土地关系新变化》(独著)、主编《李文治集》、主编《中国企业史——近代卷》(兼作者之一)。其中《清代漕运》获首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二等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吴玉章奖金(历史学)一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追加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三等奖、郭沫若中国历史学二等奖,《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郭沫若中国历史学三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离退休人员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论清代土地关系新变化》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离退休人员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中有两篇获经济研究所优秀论文一等奖、一篇获第三次全国商业经济优秀论文二等奖。即将出版著作有:《清代土权分配研究》《清史?漕运篇》。此外还参加《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卷?历史卷》部分条目纂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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