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安全保卫的执法诉求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1-12-1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卢斌 贾鲁晶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师生规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饱和状态。与此同时,伴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校园周边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高校校园与社会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高校校园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给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高校保卫工作:

  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是指在高校党委、行政的带领下,以高校保卫组织为主体实施的一系列不断解决高校安全需要和对其产生危害因素之间的矛盾而开展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切实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全体师生的基本人身安全,保卫校园国有资产不被侵犯。由于高校是一个敏感而又特殊的地方,使得其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较之社会保卫工作有极大的不同点。

  首先,高校保卫部门一方面是社会治安联防的重要组成力量,另一方面更是学校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它不仅要协调其他的社会治安力量来共同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势力,更重要的是起着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保卫高校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职能。其次,在高校这个特殊的环境下,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保障正常的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等都是高校保卫工作最主要的职责。由此,高校保卫工作是构建和谐校园的一支重要的依靠力量。

  高校保卫部门:

  管理体制变革后的新问题

  我国高校保卫部门管理体制的发展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高校公安机构的设立。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各高校均设立了自己的保卫科或保卫处,它一方面是高校的职能部门,也是隶属于辖区公安机关在各高校的代表机构。1988年4月,我国首次出台了针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此时各高校原来的保卫组织和新设立的公安机构形成了新的管理队伍,既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又具备一定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这是校园安全保卫系统发展的一次飞跃。

  高校公安机构的撤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国务院在1994年颁布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的意见》。明文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原则上应予撤销”。这就意味着,在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作出撤销和调整决定下达之后,各高校的公安保卫机构已经失去了执法权,仅仅是高校的职能部门。1998年5月,公安部又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原本拥有查破本单位发生案件的权利被收回。

  高校保卫部门执法权的丧失。2002年12月,《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要在重点高校派驻公安机构,负责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高校公安派出机构党的关系实行由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和高校党委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高校派驻公安机构的要求并没有得到实现。2004年9月,我国第一部内部保安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出台,这个条例中并没有把高等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包含在内,使得高校的保卫组织和公安机构原则上失去了原有的性质和职能,失去了执法权。没有执法权的现状难以适应高校内部以及周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

  可见,高校的安全保卫部门与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之间,在维护校园环境、构建和谐校园的过程中,存在着职责划分模糊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对国家公共权力进行一个较为合理的分配,如何对校园安全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执法权限进行科学的界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高校安全保卫:

  国外管理体制的深刻启示

  国外一些高校安全保卫管理体制较为健全。以美国为例,早在1903年,耶鲁大学为了维护其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从当地警察局借用了两名警察协助校方工作,这是最早校园保卫的雏形。到1968年,美国高校普遍设立了属于自己的校园警察机构,同时授予其一定程度的执法权来维护校园安全。1990年9月,美国公布了第一部《校园安全法》,对校园警察的任职条件、权力等各项细节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使得其校园安全保卫制度逐步完善。

  同时,针对大多数校园没有围墙,超市、银行、酒吧、餐厅等社会生活和娱乐场所遍布其间,学生、教师和一些居民混杂生活在一起的现状,在美国各州相继立法之后,各个高校设立了自己的警察机构。这些警察机构采取的是校长直接领导的特殊管理体制,同时肩负执法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即按照法律规定,拥有侦破案件、打击犯罪、保障校园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权力,在维护师生安全的基础上进行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国外的做法对我国高校安全保卫部门执法管理可资借鉴。一是通过立法,授予高校保卫部门对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为了使高校的保卫部门能更好地行使其职责,最大程度的维护校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希望高校保卫部门能得到法律上明确的授权,授予保卫部门查处一般刑事案件的权限。二是通过立法,授予高校保卫部门调查传唤权和内部交通秩序的管理处罚权。三是在比较大规模的高校校园里设立校园警卫亭(点),并享有和地方公安系统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国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重大,应不断适应新时期校园建设和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促进高校的和谐稳定、安宁有序。

  (作者单位:湖北美术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

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