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校的教授会
■葛喜艳
教授会在国外高校已经存在和发展了很久,从起源上看,教授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欧洲式,也叫自发式,以英国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最为典型。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学校起源于教师行会或教师行会联盟,在学校成立之初就确立了教师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教师拥有学校的最高决策权。即便到今天,在牛津和剑桥,学校最终的决策权依然属于全体教师,凡涉及到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教师的同意。第二种是美国式,也叫后发式。即在学校建立之初,教师或教授并没有管理权,学校的管理由董事会以及董事会所任命的校长负责。在高校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教师获得了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并最终以教授会等组织形式得以实现。
世界上只有少数历史极为悠久的大学的教授会属于自发式,如巴黎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在诞生之初经历了短暂的学生管理之后,教师行会开始管理学校,并得以延续。在这些大学中,教授会的力量非常强大,历史传统保证了教授会在学校的地位。多数大学的教授会属于后发式的,后发式教授会没有传统上的优势,其地位与作用一方面取决于教授等学术人员力量的大小及其进行的努力,如哈佛大学教授参与管理即起源于教师的争取。另一方面,学校原有的权力集团,包括董事会、校长或政府对教授作用的意识、为教授争取管理权力的意愿都非常重要。比如,“教授治校”理念得以在柏林大学确立,与身为校长的洪堡所发挥的作用密切相关。而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会真正发挥作用也得益于校长杰里迈亚·戴对教授会的重视与让权。
教授会在学校层面的权力大致上可以分为决策权、咨询建议权和监督权。世界各国的教授会在学术事务上几乎都拥有绝对的决策权。在学校层面的其他事务上,各国情况有所不同,有的教授会拥有决策权,如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学校重大事项的最后决定权掌握在教师手中。德国、意大利大学的教授会在财务、人事和外部关系方面拥有一定的决策权。而有的教授会则主要发挥咨询建议或监督的作用。美国大学教授会主要发挥咨询审议作用和监督反馈作用。法国的科学委员会是决策机构的重要咨询机构,它确定学校科研方向,分配科研经费。
从权力运行方式来看,国外高校教授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自下而上,民主决策”。所谓“自下而上”指的是,决策一般由基层教授会提出议案,再向上申报,获得认可,教授会内部的决策很少出现由校级教授会将决定向下推进的情况。“民主决策”指的是,在进行投票的时候,所有的教授会成员平等地拥有一票权。教授会内部民主决策是教授会区别于其他管理组织的重要特征,教授会内部不存在绝对的权威或服从关系,成员间彼此平等,体现出学术组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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