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山东省调整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规定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以及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适当增加教师编制;地方可根据城镇学校大量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情况,调整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促进师资均衡配备。

  根据这一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该省强调要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每3至5年核定一次,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该标准还规定,超编满编的中小学教职工只减不增,需要教师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优化岗位设置、提高人员素质等内部挖潜的方式解决,严禁超编进人。

  山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有利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