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理高中改制校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2-04-1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

  山东要求,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宜公则公、宜民则民”清理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对财政性资金比例大、公办教师多等公办学校特征明显,但是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普通高中,应将其规范为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特征较为明显的,可将其规范为独立的民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分校,应与原依托的公办学校在学校名称、产权关系等方面完全脱钩。

  山东规定,清理规范后,对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应予以撤并、停办,并妥善分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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