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细则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2-09-3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蒋夫尔)记者日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规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应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保健室或者卫生室,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等。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罚。

  托幼机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地(州、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儿童的健康检查,并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实施细则》明确,儿童入园前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入园(所)体检表、预防接种记录、患病情况登记等。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