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高校科研人员智力成本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03-1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北京3月14日讯(记者 柯进 禹跃昆)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2012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与政策,既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又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在科研经费使用这一核心问题上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与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等11名代表联名建议,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刘小兵分析认为,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指出,“凡是束缚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的不合理规定,都要取消或修改,要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经费使用、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从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的实际来看,这一要求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在编在职正式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本难以得到充分补偿。

    “目前所有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主要就是这一问题所引起的。”刘小兵说,科研人员为了取得与付出相匹配的收入,只能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来换取收入,而那些发票大多只有小部分是科研项目的真实支出,这既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也使科研人员面临着极大的违法违纪风险。

    刘小兵等代表建议,将绩效支出从间接费用中调整出来,作为直接费用,允许在编在职的正式科研人员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智力成本补偿,以充分尊重科研规律,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使广大科研人员体会到更大的成就感和获得感;也可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同学科,设定有差别的智力成本补偿比例,同时规定智力成本补偿经费的提取须与研究进度一致,避免国拨资金被无效使用的风险。

    “当然,提出这个建议的前提是,政府认可科研人员智力成本需要补偿。”刘小兵等代表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使科研人员可以更加专注于研究,也可以解除科研人员找发票报销的烦恼,还能使国家真实掌握各类科研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为今后更加科学地进行预算拨款提供依据。同时,还能使科研结余资金大量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