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网络伦理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04-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系列评论之三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让青少年摆脱网瘾,健康上网,早已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共识。从找准症结把准脉,到开对药方拔掉根,有识之士纷纷建言献策。防治青少年网络沉迷,究竟有没有捷径,以及能否药到病除,的确值得集思广益。

    首先应明确,互联网不是洪水猛兽,也无需标签化乃至妖魔化网络游戏。更应该看到,将网络完全从青少年世界中屏蔽掉,并不现实,也不妥当,不应把小孩同脏水一起倒掉。古人早就说过“川壅必溃”,及时决去壅土,善于疏导江涛,才是明智之举。一味封堵,不仅容易激发青少年的逆反心理,也剥夺了未成年人拥抱互联网的权利。

    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从父母到学校,都该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包括企业在内的全社会也有责任提供解决方案。今年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建议,引导和规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借助网络技术发展、大数据运用,尽快建立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实名验证和身份识别系统,完善家长守护工具,从技术上限制其使用时长和类型,避免因过度购买游戏装备而出现的资金风险,并通过行业协会形成统一标准。诸如此类的观点颇有建议性,一些企业在探索中推进,在推进中完善,契合了公众诉求。

    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还应该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完善网络伦理,确是治本之策,这是企业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网络伦理看似抽象,实则包括万象,有具体的价值指向。

    比如,可从完善立法入手,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针对一些孩子沉迷网络游戏、网络成瘾,一些老师既想管又不敢管,造成管理上的尴尬,可否建章立制?今年两会上,全国青联在提案中提出,建议尽快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合理界定“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不良信息”范围,明确家庭、学校、政府、企业、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各方的保护职责,使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拟增设的“网络保护”章节等法律法规一起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其实,诸如此类的建议并不少见,问题是如何更接地气,以推进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使得法治更深入人心。

    再比如,强化源头治理,推动网络空间清朗化。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了把孩子从直播、游戏中拽回来,还需要让直播平台纯净起来,让游戏健康起来。如果互联网空间泥沙俱下,乌烟瘴气,哪怕孩子不沉迷,也会受到不良影响。为此,还要大力改进网络空间管理,持续加强内容管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一些做法也为我们推进网络治理、完善网络伦理提供了借鉴。据报道,英国成立专业机构对暴力网络游戏加以管理和限制,日本有网络游戏协会监督游戏市场,手机终端有专门第三方监督机构监视不良信息,美国则有比较成熟的游戏分级制度。我们未必要全盘复制这些做法,但以之参照,提升我们的治理水平,则大有必要。

    教育部办公厅曾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预防中小学生网络沉迷需要各方面尽心尽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地要充分认识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说到底,各部门协力合作,守土尽责,才能最大程度遏制青少年沉迷网络现象。

    “如果想毁掉一个孩子,就给他一部智能手机”,有人如是说。不必夸大网络的危害,也不能掉以轻心。在无“网”而不在的当下,完善网络伦理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必须举全社会之力协调推进的长期性系统工程,而当网络伦理得以完善,我们也必能在青少年网络防护方面取得长足进展。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