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重视招生制度改革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04-0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辛涛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第十届国家督学、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等;2018年入选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③

    考试招生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关系到国家选才与学生成才,对学校育才有着强劲的导向作用。长期以来,国家在“考什么”“怎么考”等考试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但是招生制度的改革却相对缓慢。其中,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落实,更是招生制度改革的“硬骨头”。

    招生制度改革,当前的关注点主要是规范自主招生与录取加分政策,并没有对集中录取这一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集中录取制度的主要表现是:教育招考部门依据考分对学生进行投档,高校主要依据考分高低录取学生;高校被动接受投档,学生只能被一所高校录取或者不录取。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高校缺乏招生自主权,在录取标准上不敢突破“分分计较”,在推进自主招生上更是瞻前顾后,无法从学校与专业人才培养的角度对选才提出针对性要求,并以此进一步要求考试制度改革。

    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要给予高校更大自主权,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给高校开展多元录取的权力。《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政府鼓励双一流高校、拥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专业建设特色显著的高校(包括高职院校)先行试点多元录取机制。高校可以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地政策不应对高校应用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方式规定过细、过死,只要遵循招考公平、不增添学生负担等原则,政府都可以鼓励高校去尝试探索。

    第二,给高校更大投档录取的权力。一是要探索实施“一档多投”制度,即学生的电子档案可以同时投放至符合投档条件的多所高校的专业,可以同时被多所高校录取,需要学生最后及时确定被录取情况,决定去哪所高校就读。这样,高校可以在更大的学生群体中检索、确定、录取更符合本校选才要求的学生,也给予学生更大选择权。当前,很多省市已经开始在高职招生录取中实现“一档多投”,可以进一步向本科学校扩展。国外高校申请录取的窗口期一般为2—4个月;而我国招生录取工作的一次投档工作一般两天就需完成,整个招生录取工作一个半月就要完成,给高校用于招生录取的窗口期非常短。随着录取标准与录取方式的多元化,留给高校用于招生录取的时间也需要适当延长。

    第三,给高校真正自主招生的权力。自主招生旨在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人才,高校作为专业机构应当拥有较大自主权。当前,招考部门在自主招生环节的话语权较大,如每年的试点高校与招生规模比例,以及自主招生的新政策、新措施等。高校在此过程中较为被动,只能在自主招生的方式方法上进行小修小补,无法对自主招生问题进行长期稳定的战略思考。在自主招生改革中,树立起正确的教育公平观尤为重要。其中,保障学生入学机会的平等是平等性公平,选拔创新型人才则是差异性公平的重要体现。所以,自主招生改革一定要给予高校真正自主的权力,高校运用更为多元有效的方式选拔优秀人才,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总体政策、开展外部监督与问责来保证自主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四,形成权力清单保障高校的自主权力。在传统招生过程中,教育招考部门发挥更大指挥作用,高校声音较为微弱。推进招考改革,须建立起省级教育招考部门在招生方面的权力清单,明确其在制定与发布招生主要政策规范,收集、提供学生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提供投档录取方面的技术支持等方面的主要服务职能,将清单之外的权力有信心、有步骤地交给高校,不做过多干预。当然,权力分配是一个复杂问题,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完成。所以,改革可以先行建立政府的负面权力清单,对一些地方政府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引发高校不满的干预行为,应当加以明确界定与严格限制。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给予高校招生自主权,也需要高校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高校需要将招考相关的标准、条件与程序在招生章程中明确说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又如高校需要健全招生委员会建设,吸纳更多专家学者、普通教师、学生代表加入,在确定招生章程、审定学生档案等方面发挥更为专业、民主的作用。此外,政府需要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第三方监督,完善招生录取申诉机制与问责机制,让高校的招生权力受到强有力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