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取消二十九项证明事项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04-2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 刘博智)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教育部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清理取消了29项证明事项。

    “这是优化教育服务的利好之举。”教育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汪明表示,在现行教育管理体系下,需要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等主体提供的各种证明事项不少,其中有些证明事项是必须的,有些证明事项在现行条件下可以取消,还有些证明事项完全应当取消。

    根据新规,学生因病休学、因病转专业时需要的医疗单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被取消,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即可。此外,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对此,汪明认为,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对教师思想品德情况严格把关,但要求提供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等,都会给申请者增加操作上的困难和不便,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成本,用个人承诺方式替代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完全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此外,《通知》还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7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其中包括,取消高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汪明表示,传统学籍转接需要家长在两地往返奔波办理转学手续,这种做法效率低、成本高。随着教育部电子学籍系统的建立,家长只需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其他流程均可通过网络完成,这是实实在在的便民服务,也是转变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