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界”在哪里?
同时,我也建议家长要有意识地掌握一些基本的教育学、心理学常识,要站在教师角度换位思考,理解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教师与家长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这样才能对教育惩戒多一些理解、放心,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谌涛:教育惩戒的边界应该由法律来规定,但目前还没有。
关于是不是惩戒的认定,我觉得英美法系里的陪审团制度可以借鉴,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惩戒,可以由与事件不相关的家长、媒体、社会人士、教育主管部门、教师代表组成一个判定委员会,在学生及家长、教师充分答辩后,由判定委员会依法予以判定。
怎样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
记者:有观点认为,广东此次发布的条例缺乏具体标准,如“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等表述语焉不详。您认为,教育惩戒权需要具体的标准吗?为什么?如果需要,那么面对学生的差异,教育惩戒权应该如何订立具体标准?
周洪宇:在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时,应该通过法律来明确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各方的权责,依法建立教育保障机制和校园安全联动机制,最终起到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目的。
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没有明确写入“教育惩戒权”这个概念。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议案》,建议从国家法律层面真正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在教育惩戒权写入国家法律之后,还需进一步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和教师工作守则,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具体标准,构建起有关教育惩戒权的法律体系。美国这方面的工作做得非常具体、细致,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
谭晓玉: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必要辅助手段,是不可或缺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合理惩戒、避免惩戒不当。
教师应谨慎、适度地使用惩戒权,以“小惩”促“大戒”。经常受到惩戒的学生,容易感到麻木,频繁、连续的惩戒容易引发学生的消极适应和心理防卫,反而不利于教育目的的达成。若较轻的惩戒手段能够激发学生的悔悟感,应优先采用;若较轻的惩戒手段不能达到教育目的,再考虑适当严厉。
高超的惩戒应针对不同时间、场合、错误程度以及违纪者个性特点等,机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惩戒方式,努力将惩戒的副作用降到最低,罚之有方、罚之有度、罚之有情,让学生感受到惩戒背后的关爱。
在制度层面,应针对教育惩戒权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细则应将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学校及学校教育活动中;采用列举方法,明确惩戒的形式和程度(条件),严禁自创惩戒方式,规避主观性、随意性带来的不可控因素。
朱润东:我认为,在明确教师不得辱骂、体罚学生,不得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教育惩戒权不需要具体的标准。
每个孩子都是不一样的,有的开朗、活泼,有的内向、腼腆,这就意味着,即使他们犯了同样的错误,为了达到教育目的又不伤害他们,教师也必须选择不一样的惩戒方法。而如果订立了具体、翔实的标准,教育行为很可能被束缚住了手脚,变得机械化甚至冰冷,真实的、真诚的教育也就不会发生了。
在实际的教育情境下,教师的沉默、难过的表情、失望的神态、严厉的眼神都是惩戒。理想的教育惩戒应该是营造一种“有不当行为就要承担后果”的氛围,引导学生内省和自制。
记者: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需要怎样的监督和约束?
周洪宇: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约束。目前,各类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教育法、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这是从法律层面监督和约束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内部也有对教师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从家长层面来说,可以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有争议教育惩戒案例的调查、讨论和判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防滥用不等于防使用,家长个人无权以监督和约束的名义,对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加以干涉。
谭晓玉:规范惩戒,意味着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要受到约束和限制。教育惩戒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教师在惩戒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加深了学生在惩戒中的弱势地位和无力状态,这就需要我们对教育惩戒中的学生权利予以关注和保护,防止学生权利被损害,并提供可行的救济措施和渠道。
应建立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教育惩戒权监督机制。学校和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及家长、社会舆论和司法的监督。同时应畅通学生申诉机制,充分保护学生权益,避免惩戒越界。
当前我国亟待通过立法使教育惩戒权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
谌涛:既然是依法惩戒,肯定需要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前提条件和手段进行监督、约束。监督、约束分为两种途径:一是行政途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设监督机构,学生受到惩戒后如有异议,有权向学校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是司法途径,直接到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尹晓军、刘盾、董少校对本文亦有贡献)
■他山之石
美国:惩戒形式详规定
美国对教育惩戒的形式及相关合法性标准都有明确规定。教育惩戒的形式主要有:训示,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和责备;剥夺权利,剥夺学生在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一切权利;留校,要求学生放学后留在学校进行某种服务或参加某种心理辅导活动;学业制裁,定制各种标准,决定学生能否升级学业证书;短期停学,将学生短期逐出学校;长期停学,将一再违反学校纪律而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在一季度甚至一学年内逐出学校;惩戒性转学,强令学生转到另外一所学校;在家教育,让有可能危害其他同学的学生停学并安排其在家中接受教育;体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日本:区分惩戒与体罚
日本《学校教育法》总则第11条明文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发生的场所、时间、环境及惩戒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脚踢,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等,则属于体罚,不被允许。教师拥有的惩戒权包括让学生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课堂中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多动学生、让其回到座位等。面对校园暴力,教师不得不动用武力加以阻止或作为正当防卫的合理武力行为均不属于体罚。
英国:实施惩戒有准则
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建议。要点包括: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惩戒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安全和学生权益;惩戒不应超过必要程度,在实施惩戒时要满足学生饮食、如厕等基本需要;教师有权使用合理武力来阻止学生实施侵犯、伤害自己或者他人、损坏财物的行为。当学生的不当行为被确认后,学校应该依据行为准则实施合理而公平的处分,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罚写特定作业、权利的丧失(如不被允许参加学校的自由着装日)、参与社区服务(如捡垃圾、帮助收拾餐厅、擦除涂鸦)。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的停学。所有处分措施必须让教师、学生、家长清楚地了解。
澳大利亚:惩戒为帮不为罚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学生身心必须得到保护,不允许教师触碰学生身体,惩戒的目的不在于“罚”而在于“帮”。无论采取哪种惩戒方式,都强调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禁止粗暴地与学生身体接触,大声呵斥也是不允许的。学生被“罚”到教室外,要有专人负责辅导;到校长室或者惩戒室,校长或者惩戒室教师要耐心跟学生谈话,像心理咨询师一样帮助学生。
(资料提供: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谭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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