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联合办学将实行明码标价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06-0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蒋夫尔)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自治区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收费政策。新疆提出,自治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国外高等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项目”,要实行明码标价。

    新疆规定,自治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国外高等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由合作双方书面协商确定,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各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应在招生前3个月,按管理权限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

    新疆要求,自治区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费收取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