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校车应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思路一致
日前,教育部2012年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在河南郑州举行,校车安全成为此次会议的重点议题。与会的各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就本省在学校安全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做了充分的交流,并达成了共识。
教育部门需主动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应有责任
近年来,随着学校的布局调整,部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一些恶性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校车的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学校管理者、学生家长及学者的关注。什么样的地区适合发展校车?政府如何制定购置校车的奖补政策?采取何种校车运营模式?等一系列具体的问题亟待解决。面对校车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部分省份主管学校安全的负责同志略显准备不足,质疑“校门外的学生安全该不该教育部门管”?并发出“安全处是个筐,什么事都往里装”的无奈。各省在是否发展、如何发展校车问题上态度不一。
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相关负责同志明确表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条例》颁布以后,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教育部、公安部等20个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就设在教育部。可见,校车的发展需要政府主导下的多部门联动。教育部门虽作为校车服务的使用方,但乘坐校车的毕竟是学生,所以,教育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主动承担起校车安全管理的应有责任。
“大力发展”和“一刀切”是当前校车发展的两大误区
校车的出现,特别是专用校车的推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部分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问题,减少安全隐患。但是,它不能解决问题的全部。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相关负责同志指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的本意,不是主张专用校车越来越多,而是希望专用校车越来越少。《条例》中明确了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四项措施的“优先次序”,即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正如吉林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处处长卢林所言:“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校车只是一个补充。”但是,补充不代表可有可无。《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因此,各地需根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地发展校车。不顾实际的“大力发展”和谨小慎微、怕担责任的“一刀切”,都不是当前校车发展的合理路径。
抓落实是当前校车安全管理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四个月后,今年8月,教育部等20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并开展专项治理。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已于秋季开学后开展了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旨在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相关负责同志表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在预防、重在细节、重在落实。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区对《条例》精神的领会不够准确,导致在工作思路和落实上产生偏差,督察组及时予以纠正。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新购校车上牌难的问题,近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发出通知,提醒各地在为小学生和幼儿新购校车时,应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进行选购。可见,校车的安全管理还会遇到诸多问题,要求各地尽快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在不断完善顶层设计的同时,狠抓落实,将《条例》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周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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