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故意犯罪记录者挡在校门外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07-1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为了把有“前科”的人员阻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防止教职员性侵学生事件的发生,据媒体报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日前会签的《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对经查询发现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消息传出,好评如潮。众所周知,有犯罪记录的人本就无权成为教师。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不难发现,重庆市出台的《办法》对性侵犯罪者的限制更广泛。比如,性侵犯罪者除了不能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还不能当大学教授;除了不能当教师,还不能当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据介绍,今后或将把与未成年人工作相关的,如校外培训机构等的员工入职也纳入查询系统。同时,查询信息的数据库还将进一步完善,如发生在重庆之外的刑事犯罪信息,包括查询时间上的进一步延伸等。如此种种,都是亮点,可最大程度防止性侵犯罪者进入教育系统。

    有学者认为,教师职业的崇高来自从业者人格的崇高,需要高标准、严要求,《办法》出台后将助推教师队伍更加严于自律,以高度的自律、崇高的人格去珍惜这份职业。不独教师,教职工也应该受到严格约束,这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教职工群体负责。

    《办法》所规定的条款传递出积极信号,网友在点赞之余也在关心,如何确保相关条款不折不扣地落实。对此,一方面是制度设计层面的严谨,另一方面则是执行层面的严格,两者缺一不可。《办法》规定,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本办法对教职员工涉罪信息进行查询,或查询有相关犯罪记录仍录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应该说,设置这一责任追究制度绝非多余,无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是与性侵者沆瀣一气,客观上都扮演了帮凶角色,必须付出法律代价。

    当前,公众对严厉约束性侵者已达成价值共识,各地对他们的就业限制也深入人心。从上海到重庆,期待更多地方行动起来,也期待相关制度安排更有力更有效。还应正视的是,将性侵犯罪者堵在校门外并不是终点。究其因,那些有性侵前科者即便进不了校园、培训机构,也不代表他们就丧失了挥舞魔爪的企图。为此,需要双管齐下,除了要将性侵者的消息公之于众,提升全社会的警惕意识,还要加大法律震慑,家庭和学校也要教给孩子科学而实用的防性侵常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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