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改革基层教师职称制度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08-0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建立符合基层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鼓励人才到基层任教,在基层长期从教。

    山东这一政策中的基层中小学是指山东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山东在基层中小学增设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基层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职称。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只可申报高一级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

    山东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结合,仅限在基层中小学中聘用(任)。取得基层职称的教师交流到非基层学校,不得按照基层职称聘用(任),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称和工资待遇。取得基层职称连续聘满5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相同级别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同时,山东还将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根据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的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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