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及家长考评教师要慎行
日前,江西某地教育局印发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等六个方面以及“江西省教师师德负面清单”规定的内容。按照该办法,中小学教师将接受服务对象也就是学生、家长的无记名评议打分,其权重占50%。
到目前为止,教育主管部门除了在该考核办法中表明“小学一二年级、幼儿园教师不开展学生评议”之外,尚没有对学生、家长考评教师以及权重设置的目的与理由作出解释。笔者认为,适当让学生、家长参与教师考核,比如所占权重不影响教师的总体评价,或者在部门、学校教师内部正常考核之外附加一定分值的学生、家长考评内容作为参考,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假如学生、家长的考评权重过大则是不恰当的。
老师好不好,学生的评价可以做参考,但不能简单由学生来决定。学生对老师的言行感知最直接,但直接不等于准确。心智发育处在起步阶段的幼儿园、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具备考评教师好坏的能力,学生家长也未必具备——哪怕是一些成年大学生一样不具备考评教授在专业领域的创新能力、研究水平的能力。对于教师侵害学生等一些严重违法违纪现象,学生可以自己或者在家长的配合下作出评判,学生对老师的“解惑”能力也大多可以进行适度评判,但教师“传道授业”的效果如何,短期内难以测算。
教师工作的专业性、教育效果的滞后性决定了教师考核同样是技术活,很难精准量化、只能通过同行的评判做到相对公平合理。学生以及大部分家长恐怕很难去准确评判。即便教育行政部门主动代行学生和家长的义务给教师申诉、救济的机会,对教师也是不够公平的。在笔者看来,学生、家长考评教师的做法,实质上考量着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对教师工作专业性的认知。
(作者系浙江省义乌市教育研修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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