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01-1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倪秀)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发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通过实施9条规范措施破解“治理难点”、8条扶持举措缓解“发展堵点”。

    《措施》明确,全市公办中小学、教办幼儿园和教研培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

    《措施》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按照相关定价权限由发改部门制定。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措施》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办学类型、内容和地址办学,招生简章和事先报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校区或分校,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地点、办法和程序招生,不得提前招生、有偿招生、超计划招生或委托第三方招生。公办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公、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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