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避免社交网络儿童性侵害
韩国“N号房”案件发生后,引发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在这一案件中,多达74名女性受到性侵,其中还有16名未成年女性,年龄最小的受害者刚刚11岁,加入所谓“房间”共享色情信息的用户竟然多达26万人。如何筑起一道道红线,避免社交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N号房”案件对社交网络儿童性侵害提出警示
记者:很多人觉得,“N号房”案件不是发生在我国,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您怎么看?
佟丽华:有人认为发生在韩国,跟咱们没什么关系,这种观点大错特错。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时代,在互联网已经将我们每个人、每个国家都紧密联系的时代,没有谁能够成为一座孤岛。我认为,韩国“N号房”案件,对我国如何预防及处理“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问题提出了警示。
针对儿童的性侵是全球性问题。国际上通常认为针对儿童的性侵是一种典型的儿童暴力,传统上主要是指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奸及猥亵(sexual abuse)、儿童性剥削(sexual exploitation)和儿童色情制品(child pornography)等三类。性侵不仅给儿童身体造成直接伤害,更关键的是影响其心理、性格、智力发育、认知和后来教育,伤害阴影往往影响其一生。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了5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2019年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
以上绝大多数都是线下的,但其实线上的问题更复杂。国际社会一般认为,受到观念、认识、取证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案件都没有报案,真正报案并追究了法律责任的只是少数,大多数案件没能进入司法程序。所以,从儿童保护的视角出发,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儿童受到性侵的问题,采取更多措施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记者:我注意到,您反对“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等提法,觉得这些概念对儿童有污名化倾向,而采用了国际上更为流行的“儿童性剥削”。
佟丽华:国际社会越来越形成共识,“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等概念对儿童有污名化,这些概念构成对儿童的歧视。为此,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国际层面,普遍倡导用“儿童性剥削或性虐待材料”(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material or 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取代“儿童色情制品”(child pornography)。被拍摄成图片或影像的那些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值得保护和尊重,虐待的危害性不应通过使用“色情”这样的词语给降低了。当儿童被卷入的时候,这不是色情,它是虐待,是犯罪。诸如“婴儿色情”“儿童色情”这样的词语经常被罪犯使用,这些词语不能成为执法部门、司法、公众和舆论合法使用的词语。我赞成这种认识,也建议在中国未来的相关工作领域,不要使用“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这种表述,从准确和便于理解的角度,使用“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
记者:对于国际上“儿童性剥削”问题,我国是否关注到了?
佟丽华:在我国,我们已经认识到这种概念可能对儿童群体的伤害,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支付钱财,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但“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的提法还非常普遍,立法和司法领域还很少讨论“儿童性剥削”的问题,我们对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性剥削”相关问题的立法和执法情况还缺乏研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预防和处理这类案件的效果。韩国“N号房”是“儿童性剥削”的一个典型案件,尽管发生在韩国,但需要我们从专业角度给以有效关注,以避免类似恶性案件在我国发生。
儿童在社交网络上面临的风险加大
记者: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父母还是学校,是否对“儿童性剥削”有足够的警惕?
佟丽华:传统上的“儿童性剥削”发生在线下,很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认识仍旧停留在这一阶段,认为只要在视线可及范围内管好孩子,就能有效避免遭受性侵害。但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早就已经改变了这种局面,当下越来越多针对儿童的性侵害发生在线上,尤其是发生在社交网络当中。换句话说,在社交网络中,儿童正面临越来越多性剥削的风险。
近些年来,我国也发生了一些通过社交网络对儿童猥亵的案件,其中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以招聘童星的名义诱使、威胁女童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做出淫秽动作案件,查明的被害女童就多达31人。类似案件已经多次发生,这足以警示我们要特别关注这一问题。
记者: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已经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线上儿童引诱”在其中是否得到足够重视?
佟丽华:“线上儿童引诱”主要是指那些基于性目的引诱儿童的活动,目前这一问题在社交网络空间日益猖獗。但遗憾的是,对社交网络上内容的管控,目前还存在空白,这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盲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在我国的社交网络中,有多少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有多少正在针对儿童的性引诱?父母是否了解这些情况以及如何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社交网络平台如何强化自己的管理责任以预防和减少发生在自己平台上的这种侵害?政府如何加强监管和指导?在快速发展的社交网络空间,我们如何对儿童提供更多的指导和帮助?面对社交网络技术及模式的快速变化,我们如何及时、有效地应对?这些都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记者:“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挑战在哪些地方?
佟丽华:“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对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是一个新的巨大挑战。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音视频产品已经开发了青少年模式,很多热门游戏也接入了青少年保护功能,但在最可能发生“儿童性剥削”的网络社交平台,还缺乏这样专门针对儿童的保护模式以及功能。相对日新月异的社交网络,很多立法及执法人员、儿童保护人士的经验和知识都是滞后的,这导致了我们在应对“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问题方面的滞后。国家应该加大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尽快从战略上加强研究,及时弥补立法和政策的空白。比如,禁止持有、浏览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明确网络社交平台主体责任,要求其开发未成年人保护特有模式以及功能;通过各种方式赋能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儿童。总之,我们应该尽快采取行动,在优化未成年人网络社交环境的基础上,保障孩子们在互联网时代的健康成长。
避免“线上儿童引诱”存在立法空白
记者:据韩媒报道,“N号房”付费聊天室会员超过26万人次。这里就涉及一个法律问题,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是否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佟丽华:在韩国以及世界上很多国家,围观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构成犯罪。比如,英国法律规定,拍摄、制作、分销、展示或持有一张年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不雅图像或虚假图像是违法的,最高将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美国在司法实践及立法中也均对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进行了特殊规范。自1996年以来,美国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网上下载及在电脑里保存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都会被定罪。2003年发布的《禁止奴役当代儿童的起诉救济和其他措施法》还规定,持有虚拟合成的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也构成犯罪。
记者:在这方面,我国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佟丽华:在我国,目前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制品构成违法犯罪,但没有专门保护儿童的立法,围观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还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这是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的内容,这是重大的进步,但由于缺乏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所以在实践中也很难落实。
另外,我国立法还没有规制“线上儿童引诱”的问题。有关国际组织调研,截至2017年,全球至少有63个国家对此进行立法。我国现有立法主要是打击强奸、猥亵等已经对儿童实施了性侵害行为的犯罪,但世界很多国家打击以性活动为目的的引诱儿童的行为,认为“线上儿童引诱”是行为犯,并不强调侵害后果,目的是要最大限度预防更严重侵害后果的发生。我国当前针对“线上儿童引诱”的立法还是一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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