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避免社交网络儿童性侵害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04-1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所以,我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修订中,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等因素,加大追责的力度,让违法者真正付出代价。我想,随着法律的完善,未来中国对于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一定会加大法律规制的力度。成年人色情制品和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成年人色情制品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在有些国家是违法的,但是对于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世界各国的态度是比较一致的。

    如何预防网络上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

    记者:对于预防线下未成年人性侵害,您曾经提出过多个建议,包括怎么预防发生在校园的性侵害、预防发生在家庭的性侵害等,那如何预防网络上发生的性侵害?

    佟丽华:2014年年底,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共同开展研究,对2009至2014年6年间媒体报道的1065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显示,在1065个案件中,由网友实施的共99件,占全部案件数量9.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社交媒体逐渐渗入到日常生活中,网络成为交友与交流的主要途径。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使得很多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难以辨别对方的真实信息,从而上当受骗。

    韩国“N号房”案件,就是典型的利用社交网络进行“性剥削”案件。具体来看,其作案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通过社交软件以及病毒网站或者招聘的方式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第二个阶段以警察的名义恐吓或者以利益诱惑受害人提供更多个人信息;第三个阶段就是对受害人实施更多侵害,要求拍摄性剥削材料,线上猥亵,或者要求在线下与受害人见面,实施更严重的侵害。

    记者:针对这三个阶段,如何教会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保护自己?

    佟丽华:第一阶段:建立联系,个人信息泄露。我有几个提醒:一是小心社交软件;二是小心病毒网站或者软件;三是小心招聘过程中的陷阱;四是小心提交个人信息;五是很多犯罪分子是打着招聘童星、模特的名义。

    第二阶段:受到威胁、恐吓,要求进一步提供信息或者资料。包括以警察名义的恐吓、以个人信息名义的恐吓、以利益诱惑等。简单来说,就是“威逼利诱”。当受到这样的威胁、恐吓时,未成年人要及时告诉父母,在父母帮助下处理,有的需要及时报警。

    第三阶段:受到侵害。包括拍摄性虐待材料、线上猥亵、要求线下见面、在线下受到侵害、参与侵害他人。我给的提醒是,必须告知父母,及时报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很大程度体现在对孩子的保护上,各方都应该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从国家来说,应该为孩子们建设健康的成长环境。从司法角度来说,应该加大打击力度,为孩子们筑起一道法律保护的红线。从家庭来说,父母应该担负起责任,首先要尊重孩子,尤其是在孩子受到伤害的时候,更要尊重孩子;其次要学会保护孩子。学校和家庭都要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另外,要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我们不仅要在网络上普及知识,还要为孩子们提供帮助。

    记者:如果有不幸的事情发生,您有一个主张:只要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了性关系,即使该未成年女性达到了14周岁,一经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刑事立案。

    佟丽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个很大特点,就是很多都是熟人作案。教师、父母、养父母等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等特殊职责,这种特殊职责本来是要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但如果滥用,那就非常容易实施侵害。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意见》起草阶段,我明确提出要对这种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哪些是“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我认为,只要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了性关系,即使该未成年女性达到了14周岁,一经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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