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04-2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周洪松)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厅联合转发教育部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并结合本省实际,对各地各学校提出具体要求。

    河北规定,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要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河北要求,全省各级教育、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预警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在全省进行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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