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德法兼修”的时代新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04-3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观点提示

    “德法兼修”的素质要求既不会造就片面的泛道德化思维,也不会造就片面的法律万能主义。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在公民个体素质养成之中各有各的地位,要将二者统一起来,而不是相互背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民道德建设,不仅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而且在筑牢理想信念之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等方面也取得突出实效。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10月印发实施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这一系列部署及其实效的基础上,必将给予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及民主法治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以切实指导。

    《纲要》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这一主张再次告诉我们,要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无论宏观层面国家治理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还是中观层面社会生活中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都需要落实并通过具体的公民日常思想与行为表现出来。国家治理是为国家之中的人民而存在的,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也是为社会之中的人民而服务的,而从整体的人民落实到具体的公民个体,道德与法律的要求才会有具体的表现。也就是说,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由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需要公民个体的思想与行为体现出来。于是,培养什么样的公民个体就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的研究课题。

    随着《纲要》的颁布,回答培养什么样的公民个体这个问题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大致即是由道德上的好人,到法律上的好公民,再到德法兼修的时代新人的递进过程。长期以来,我国在公民道德上的要求除了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等,大多是勤俭节约、文明礼貌和遵纪守法等被动的规范,而对于积极主动的道德要求则很少提及。《纲要》指出,要“深入挖掘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也要“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还要“以先进模范引领道德风尚”。上述要求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道德要求,都将促使公民个体实现做道德上好人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公民不仅要成为道德上的好人,还要做法律上的好公民。好公民不仅遵守道德规范,也不仅是消极地遵纪守法,而是要从私人领域走出来,迈向公共领域,合法合理地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维护公共利益。例如,通过个体权利的实现促进义务的履行进而加强对于权力的监督,就是一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民意识。《纲要》指出:“推进全民守法普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引导人们增强法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这就是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维护公共利益,争做具备法治素养的好公民。那么在新时代,公民个体成为法律上的好公民就足够了吗?公民个体成为道德上的好人以及法律上的好公民,都还不足够,还要把两种要求统一起来,成为“德法兼修”的新时代好公民。尤其对于高等教育来说,更要以此为教育宗旨,培养德法兼修的时代新人,如此才能达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所说的“提升全民族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的目标。“德法兼修”的好公民,就是具备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奉献意识”的时代新人。

    基本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底线,但义务只是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规定,它甚至只构成与权利的“对立”,而只有责任才能将具体的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成为具体的可实施的要求。由此可以说,责任就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具体化,抑或说,一个人只有成为责任主体,才能落实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责任意识在主体方面集中体现着一个人的精神境界和完整人格。社会责任意识不只是讲道德责任,还要讲法律责任,它是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是法律权利义务与道德权利义务的统一。新时代的好公民必须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才能构成营造全社会讲法治守道德的个人思想基础。

    与责任意识一样,规则意识同样重要。人们通常更重视道德和法律对维护伦理秩序的重要作用,而对“规则”的作用认识还不够。社会生活的秩序性常常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规则体系,道德和法律当然是构成这个规则体系的主体,但“规则”又是二者必不可少的重要补充。进言之,“规则”作为习俗、惯例或约定,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表达了一定范围中的集体结构及其基本运行方式,也确定了居于其中的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规则”既可以“软”,也可以“硬”,适用起来比较灵活,因此成为连着道德和法律的纽带。《纲要》指出,“各类社会规范有效调节着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的关系和行为”,即意味着规则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奉献意识也是德法兼修的重要内容,它与公共理性一起构成志愿精神。新时代的志愿精神既包含想奉献的精神,也包含会奉献的能力,两方面协调起来即成为情感与理性统一的德法兼修的素质要求。质言之,奉献意识主张的不是玩命式的奉献,而需要公共理性为基础,这种理性可以简单概括为“能力有大小,贡献需尽力”。原国家卫生部曾颁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对此舆论曾经一片哗然,似乎当代中国人连扶起跌倒的老人都到了要以“指南”来干预的地步。实际上,并不能据此就断定中国的社会道德状况在退步,反倒说明时代在进步。一个健全的社会不仅需要乐于助人的奉献精神,也需要更好助人的公共理性。将乐于助人与更好助人结合起来的志愿精神,是新时代“德法兼修”素质要求的生动体现。

    总之,“德法兼修”的素质要求既不会造就片面的泛道德化思维,也不会造就片面的法律万能主义。泛道德化思维表面上主张道德在社会生活之中的影响无所不在,实际上却以对个别、偶然的道德事件所做的极端评价而贬低了道德的作用。实际上,道德看似无处不在,却有独特的调解领域,既不能被用来评价一切社会现象,更不要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惩罚。另一方面,法律万能主义也是常见的误区。法律的局限来自于它的刚性和守成,依法治国不能只是依据法律法规本身来治理国家,更要关注人们日常行为背后的价值诉求,使各项事业符合人情和人心所向。总之,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在公民个体素质养成之中各有各的地位,要将二者统一起来,而不是相互背离。

    (作者系北方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研究〔19JF018〕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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