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未成年人遭不法侵害须立即报案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06-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赵秀红)最高检、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虐待、遗弃、欺凌等9类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意见规定,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所称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意见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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