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开启民法教育新纪元
法作为上层建筑,也要为人民内部经济活动、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提供基本规范。唯其如此,方可使人民安居乐业,对未来可预期且有信心,从而积极生产和放心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5月28日通过,并经公布,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并将对未来中国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深入研究《民法典》及我国的民法教育,正当其时。
以历史的眼光看民法典
《民法典》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民法教育应突出法规则进步的历史原因
“民法”本身并非汉语中固有的概念,而是日本人近代移译欧陆法律文献创造的汉字表达。在中国古代,尽管有各种律令(比如唐律),但没有专门的民法,后人称中国古代法“重刑轻民”或者“诸法合体”。中国人自己真正起草民法,始自清末,直接目的在于“变法图存”。随着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大清民律草案虽已完成,却无可奈何地自然终结。民国的到来并没有当然废除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为此民国北洋政府继续起草民法,然并未正式颁布。南京政府在1929至1930年重新起草并陆续颁布了由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的“民法”,合计1225条。此后近20年中,相继爆发日本侵华战争和解放战争,这部“民法”在中国大陆的实际效力及影响颇为有限。1949年,国民党“六法全书”在中国大陆被废除,这部“民法”至今只在台湾地区有效。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均未成功。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此后立法机关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并予以落实,终获成功。如果不考虑《澳门民法典》(1999年澳门回归前将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本地化”为《澳门民法典》,计2161条),这次颁布的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这次成功制定和颁布《民法典》,首先是完成了党中央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的政治任务。而党中央的部署又有其深层原因,我们可以将制定和颁布《民法典》理解为中国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其一,经济体制经过数十年改革,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其二,所有的改革和发展最终都是为了人民,人民的权利诉求,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能否设立物权性的“居住权”,父母用毕生积蓄为子女购房后兼使自己将来也可安居无忧,诸如此类,需要在具体部门法中加以明确和固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历史意义重大。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通过《民法典》进一步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的规则及机制。
重视民法、编纂民法典也反映出人民及其公仆法意识、法观念的变化,对于法的功能的认识有了实质进步。法作为上层建筑,其功能并非单一的专政的工具,也要为人民内部经济活动、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提供基本规范,比如以物权法固定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的内容及效力,以人格权法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婚姻自主等人格权利及法益(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以继承法明确私人财富可以传承久远,等等。唯其如此,方可使人民安居乐业,对未来可预期且有信心,从而积极生产和放心生活。
新中国成立伊始,法学教育中便包括着民法教育。如今,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中国的民法教育将开启新“纪元”。
以比较的眼光看民法典
《民法典》是比较法的产物,民法教育应具有国际视野
民法的概念及规则大多可以追溯至罗马法。而此一脉民法传统在后世又为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所继受,在不同国家又有各具特色的发展。分析我国《民法典》,其整体的基本概念、规则、原则、立法结构、立法技术及适用技术,均呈现出比较鲜明的民法传统特征,而与英美普通法不同。《民法典》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法律继受或者法律移植的结果。借用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描述日本民法的说法:是比较法的产物。
在上文纵向历史分析的基础上,再来对《民法典》作横向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具有“混合继受”的特点。换言之,它学习的对象是多元的,不是只借鉴某个国家的法制度。比如,设置总则(第一编)并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编第六章)的抽象概念,贯彻物权与债权二分、在买卖合同部分规定出卖人的交付义务(第598条)、在物权编规定动产交付(第224条)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第209条),显然受到了德国法的影响。在第三编第三分编规定“准合同”,则又呈现出法国法的影响。《民法典》在以大陆法为“体”的同时,也表现出了以英美法和国际公约为“用”的特点。比如明确承认“惩罚性赔偿”(第179条第2款、第1185条等),在既有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是极为罕见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了美国法的影响;有条件地承认要约的可撤销性(第476条)则是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表现。当然,混合继受对于将来法典的解释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和法律人要为民法典的“整合解释”而努力。
另外,《民法典》采“民商合一”的体例,与法国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韩国民法等均有不同,这些国家所采取的是“民商分立”体例,在民法典之外还有商法典。当然,1260条的《民法典》(体量与台湾地区“民法”以及有1044个条文的《日本民法典》大致相当),与有2385个条文的《德国民法典》、2281条的《法国民法典》相比,并考虑到德、法、日等国均奉行“民商分立”体例,民法典之外尚有商法典规定商主体、商行为等内容,故我国民法典是一个简版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既然《民法典》是比较法的产物,民法教育自然不应脱离比较法。目前的法学高等教育中,不少院系开设有“外国民法”或者“比较民法”之类的课程,培养法律人掌握比较的方法。具备国际视野,很有必要。
以发展的眼光看民法典
《民法典》是在既有民法规范基础之上的体系化
从发展的视角来看,《民法典》既是中国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体系化结晶,也将在未来的岁月中继续发展。
首先,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是在既有民法规范基础之上的体系化。既有的民法规范成果凝聚着几代中国法律人共同的心血,这些成果至少包括:其一,即将随《民法典》的生效而废止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其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发展的民法规范。比如说情事变更的规则(第533条),便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清偿抵充的规则(第560条和第561条),便是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关于预约合同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则(第495条),便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此类事例,还有很多。
其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体现了自己的发展。其一,与我国既有的民法规范相比,添加了若干新规定。以与《合同法》相比为例,《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规定如,增加了悬赏(第499条)、合同履行及合同终了时的绿色义务(第509条第3款、第558条)、电子合同履行的规则(第512条)、债务履行的规则(第514条金钱之债、第515条和第516条选择之债、第517至521条多数人之债等),明确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第522条第2款)、增加了第三人清偿规则(第524条)、细化了合同的保全(第535至542条)、明确了债务加入规则(第552条)、增加了继续性合同的普通解除(终止)规则(第563条第2款)、细化了解除权的行使规则(第565条第2款)、补充了受领迟延规则(第589条)、在典型合同分编中新增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16章),等等。其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相比,无论是其编制的结构体例,还是在解决时代新问题(比如电子商务)、中国现实问题(比如高空抛物坠物治理)等方面,都尽可能给出了“中国方案”,体现出了创新性和中国特色。
最后,《民法典》本身也不可能意味着民事法规范发展的终结。无论立法者如何努力,成文立法总会存在漏洞,今日已是常识。因而,司法队伍将来在提炼具体裁判规范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仍要继续发挥在本土发展法规范的重要作用,司法解释仍会继续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法源。
民法既然是不断发展的,民法教育当然不能故步自封。更新教学素材、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培养过程中理论及能力并重等,将会对民法教育提出更新的要求。
以理性的眼光看民法典
民法典要“活法”化,民法教育应有助于民法的适用及不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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