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落实高校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07-1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山东省印发指导意见,完善高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落实高校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山东要求高校切实履行绩效工资分配主体责任,自主搞活内部分配,根据特色发展、人才培养、人员结构和岗位类别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自主搞活绩效工资分配。下放内设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鼓励高校将绩效工资总量切块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进行自主分配。创收收入优先用于绩效工资分配,高等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创收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山东根据省属高校年度分类考核结果,结合高等学校财政拨款、创收收入、发展需要等情况,合理调控绩效工资水平。高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逐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到2020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分配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一般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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