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的高中招生行为一律无效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07-3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景应忠)贵州省教育厅近日向各市(州)教育局发出规范招生行为、杜绝违规招生的工作提示,强调违反规定的招生行为一律无效。

    贵州提出,各市(州)教育局局长、分管副局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规矩意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自觉遵守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格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切实规范普通高中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如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不按照贵州省教育厅批复招生、跨审批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

    贵州明确,违反规定的招生行为一律无效,贵州省教育厅不予认可和注册学籍,造成的后果由违规招生学校承担,并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所属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教育系统通报;因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属于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予以降类直至撤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属于一般高中的三年内不纳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性普通高中或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建设支持计划范围,已纳入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建设支持计划的撤销其资格;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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