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的赏该怎么退?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08-0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 媒体广场 / 关键词:未成年人打赏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卖菜大叔老刘16岁的儿子刘浩(化名)闯下了大祸,他将老刘银行卡里近160万元全部打赏给一名直播平台的主播,这些钱原本是老刘为盘下一家菜店而向亲友东拼西凑来的。不久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多番沟通协调,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直播公司返还了近160万元。

未成年人打赏要“应退尽退”

    打赏是用户对主播付出的肯定,只要打赏时用户没有受到欺骗或胁迫,事后就没有后悔药可吃。不过,有一个群体除外,那就是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判断力、自控力等方面存在不足,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进一步说,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资格拿别人的钱去打赏。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了这条规定,在上述案件中,涉事直播平台或许是知道官司打下去自身并无优势,所以才以有利于原告的协议达成庭外和解。此前,要求直播平台全额返还未成年人打赏的难度不小,有些直播公司甚至要求提供未成年人转账的视频,这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作为监护人,父母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内,160万元从卡里不断流出,监护人竟然毫无察觉,说明其对子女管教不足。一是没有培养孩子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使得孩子对160万元这样的数额缺乏概念,不能及时止损。二是家长日常陪伴不到位,使孩子长期缺乏管理和引导,沉迷于游戏和直播。当然,也正是由于移动支付的便捷,才使得这些问题被充分暴露出来,不过,若想根本解决,家庭教育是最根本的一环。

    直播公司不可能对未成年人打赏的现象一无所知,也不会没有技术手段予以规避,有的直播公司之所以百般推脱和抵赖,更多还是出于利益考虑。现在不少网络直播平台都上线了“青少年模式”,但有的只要输入密码,该模式即可轻松解除。略显脆弱的防范机制,说明直播平台伸出来接受未成年人打赏的手,并没有彻底收回去。

    为了避免“青少年保护模式”流于形式,监管部门应当对直播公司和游戏公司提出更高要求。譬如,强制要求执行“注册实名认证+支付前人脸识别”的双认证系统,只有注册用户信息和人脸识别相匹配时,方可成功打赏。此外,还可以要求出现类似纠纷时,直播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是成年人打赏,那么就应退款。如此,才可一定程度上避免未成年人借用他人身份打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加健康的娱乐环境,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作者宋鹏伟,原载《北京青年报》,有删节)

不妨给充值打赏一定的“后悔权”

    近年来,未成年人投入巨款充值玩网络游戏、给主播打赏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类现象源于青少年非理性消费,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大多数缺乏自控性,经不起诱惑。

    针对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打赏网络主播所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给出了明确意见:当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网络直播时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如果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意见为相关纠纷提供了依据,但司法实务要兼顾各方权益并遵循法定的程序,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审理纠纷。现实中,很多家长都陷于举证难的困境,并且还面临繁冗的诉讼程序和不菲的诉讼成本。上述天津案例,虽然通过诉讼要回了打赏款,但并不是裁决,而是调解。

    无论是游戏平台还是直播平台,充值或者打赏,都是一种合同消费行为,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但同时也应给予非理性消费一定的保护。在网络消费中,就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设计。该制度在确定之初,有曾有人担心会被滥用,但事实证明,无论是非理性消费还是恶意“后悔”,都是极少数。其最大作用,是规避了很多纠纷与矛盾。

    同样,作为纠纷解决的预置规则,在游戏充值与直播打赏上,也可以尝试应用。例如,游戏充值某种程度可以视同预收费,如果账户即时的余额超过一定额度(如1000元),账户使用人有权要求退还超出部分,如此既可以给未成年人天价充值以返还的简便通道,同时不会影响到平台的正常运营。至于直播平台,在界定合理打赏额度的情况下,赋予用户对超额部分的“后悔权”。比如,24小时内同一平台累计打赏超过1000元的部分,用户在7天内可以要求退回,如此既可以防止天价打赏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规范直播平台乱象,减少靠挑逗、引诱等方式骗取打赏的现象。

    (作者木须虫,原载《信息时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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