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鼓励毕业生智力扶贫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10-2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刘晓惠)日前,海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明确2016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代偿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通知明确,申请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要提供就业佐证材料(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单位录用证明)、连续3年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流水。申请创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创业满3年(含在孵化机构中创业的时间),需要提供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农村电子商务)的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并提供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

    在资金发放程序上,海南省教育厅将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代偿资金拨付有关高校,各高校应在收到代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并教育引导学生优先用于助学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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