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发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11-0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方梦宇)安徽省合肥市教育局日前发布《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严格为全市中小学、教师办学以及教学行为划定“办学红线”,违规者严重的将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十不得”具体内容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班和排座位;不得随意占用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课程;不得超过规定布置过量课后作业;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集体补课;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举行周考、月考等超过规定次数的统一考试;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不得因学生学业问题羞辱其家长;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批改作业。

    对实施上述“十不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合肥市教育局要求,查明有违规行为的,将撤销涉及学校的示范学校、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资格;取消2年内申报民办学校奖补资金资格。对涉及的校长、分管校领导进行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负有责任的班主任、教师等人员予以相应处理;符合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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