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保法,学校如何落到实处
本报记者 单艺伟 摄
访谈嘉宾:
宋英辉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保法被称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使命神圣。这次修订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复杂问题,比如监护人监护不力、性侵害未成年人、学生欺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校园安全等。
学校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如何根据新修订的未保法,调整办学行为?学校在贯彻落实新未保法的过程中,增加了哪些法律责任和权力?对于全国各级各类的学校和教育者,这都是需要明晰的,记者就此采访了3位专家。
1 最大亮点是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记者:从1991年未保法56条、4000多字,2006年修订后增加到72条、文字增加到6000多字,本次修订后增加到132条、文字达到16000多字,文字增加了将近10000字。怎么理解这个增多趋势?
宋英辉:一方面,未保法条文数量和体量增多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法律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填充部分立法空白,比如单设“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以立法的形式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二是针对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对近年来值得注意的未成年人有关问题进行规范,比如家庭监护缺位、政府责任、校园欺凌、网络问题等。综上所述,这种增多的趋势既是立法技术趋于成熟的表现,更是出于全面、综合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立法初衷。
另一方面,这种增多的趋势可以解释为未保法更具实际操作性,因为相对于原法来讲,尽管它是修订,遵循了原来法律的一个大的框架,但是我们看一看内容的话,它实际上是重新做了设计,要增强法律的刚性、可操作性,使它能够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事件中。
记者:新修订的未保法有哪些亮点和变化?
佟丽华:本次修订初步构建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1991年未保法确立了“四大保护”的法律结构,也就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政府相关职责写在了“社会保护”一章。2006年未保法修订时,仍旧沿袭了原来“四大保护”的结构。本次修订将原来“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不仅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而且单独规定了“网络保护”一章。新的结构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加科学和完善。另外,此次修订发展完善了家庭监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国家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等,明确了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完善了预防、处置性侵案件相关制度等,都是亮点。
宋英辉:应该说这次未保法的修订,始终坚持以监护法律关系为核心,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目的,明确了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场域,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最大的亮点可能是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是总则部分较之以往最大的变化,为整个未保法确立了基调,不仅落实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有关精神,也将公约中的“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规则进行了本土化的转换,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应该说,该原则的确立系建立中国特色未保法的重大进步。
姚建龙:在我看来,最大的亮点是让“祖国母亲名副其实,国家监护落地落实”。新未保法在总则章中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国家”,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确立了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的国家亲权理念,政府保护终于从社会保护中分离出来并独立成章。
新未保法在民法典原则确立国家监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公职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与承担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法定职责,系统规定了包括监护监督、监护支持、监护干预、监护转移、监护替代等在内的国家监护完整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修订的未保法实现了“福利法”的基本转向,解决了未保法的基本定位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2 学生欺凌的预防干预,学校责任被强化
记者:校园欺凌这几年一直被高度关注,2016年以来,国家也多次出台了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的政策文件,这次新修订的未保法也有相关条款,其意义是什么?哪些地方有所创新?
宋英辉:最大的意义是将防治校园欺凌立法化,明确规定了防治校园欺凌的有关条款,体现了国家努力预防校园欺凌、解决这一乱象的信心,也是对之前的政策文件进行进一步升华、将其立法化。
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在学校中增加学生欺凌的防控与处置措施,防控对应预防,努力避免该事件的发生;第二是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这种强制报告制度,明确了学校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制度设计对于防范和及时处置校园欺凌事件、避免事态严重化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佟丽华:从2016年开始,校园欺凌问题开始在我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室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这是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中第一次鲜明提出防治校园欺凌问题。尽管国家就此出台了多项政策,但在国家立法中还没有关于防治校园欺凌问题的专门规定。
本次未保法在附则部分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学生欺凌,在“学校保护”一章中对学校如何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学校应当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甚至严重案件的旁观者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等八项内容,尽管上述规定还显得简单笼统,但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小学校如果能够认真落实上述相关规定,必将对更好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问题产生积极影响。
姚建龙:学生欺凌是典型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从法理上说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非未保法规制的重要内容。本次两法同步修订,采取了在未保法中加强校园欺凌防控的修法思路,并在“学校保护”一章中重点强化了学校对学生欺凌的预防与干预责任,反映了立法者更主要是从学校安全的角度看待学生欺凌防控的立场。学生欺凌行为,轻则可能是不良行为,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未保法主要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防控学生欺凌的责任和工作制度,有助于对学生欺凌的早期预防。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职能部门防控学生欺凌责任的弱化。
新未保法还在附则中对学生欺凌进行了界定,强调了学生欺凌的同侪性(发生于学生之间)、恶意性(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压、侮辱)以及伤害性(造成被欺凌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这一定义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学生欺凌所做的界定,体现了我国对于学生欺凌的基本看法。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应注意学生欺凌的“力量对比不均衡性”(以大欺小、倚强凌弱、以众欺寡)以及“控制性”(重复实施,被欺凌者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摆脱被欺凌的状态)特征,防止学生欺凌认定的扩大化——将学生打闹行为也认定为学生欺凌,以免给学校安全和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和影响。
3 从源头过滤风险人员,预防性侵未成年人
记者: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也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的复杂问题。根据新修订的未保法,学校、幼儿园在防止发生在校园内的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方面,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佟丽华:为了预防和减少发生在学校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全国人大二审后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发现类似案件后要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要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在“社会保护”一章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内容后专门增加规定禁止“性骚扰”,在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基础上,特别增加禁止“持有”。
尽管只增加两个字,但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在一些国家,持有、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将构成犯罪,我国原来对此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本次未保法修订,明确禁止“持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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