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保法,学校如何落到实处
记者:未保法对严格教职员工准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您怎么理解这一条款提出的现实意义?
宋英辉: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我们往往痛心疾首,与其在案件发生之后对未成年人进行身心舒缓治愈,倒不如在预防的环节加大力度;而信息查询系统是预防环节最大的抓手,避免有某种取向的人群能够直接接触到未成年人。
具体分析该条文,可以看到更多的现实意义。首先该条文明确了国家建立查询系统并免费提供对应服务,毋庸讳言,只有上升到国家层面,才能调动这些信息资源,这其实也是国家亲权理论的一些体现,国家需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其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需要履行这个查询义务,从源头出发,过滤风险人员,是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姚建龙:2018年最高检曾经就防控校园性侵害未成年人现象发出了“一号检察建议”,产生了重大的积极效应。性侵害未成年人往往是“身边人”作案,隐蔽性强、更难发现,如何加强预防?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格局中行政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相对滞后,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我曾经针对性提出一个不成熟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的近距离责任原则,作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一个补充,这个原则有一个基本的责任认定公式,即知晓并且有能力就等于有责任。
新修订的未保法强化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保护责任,并且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范围。同时要求这些单位,比如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招聘教职员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并且应当每年定期对教职员工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类似规定和要求,具有净化未成年人“近距离”人员,为未成年人构筑“防火墙”的特点,意义重大。
4 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手机,由学校统一管理
记者:这次未保法,单设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怎么理解这一变化?
姚建龙:长期以来,未成年人在由家庭、学校、社会构成的三元空间中成长,但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然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第四空间”。调查也显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实际停留和交流的时间已经远远高于与父母、学校教师的交流时间。未保法与时俱进单设“网络保护”一章,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趋势。
单设“政府保护”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进步,说明我国现在终于正式接受了国家亲权的观念。新修订的未保法里有多个条款规定,政府要监督、引导、干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强调了国家监护的责任。之前未保法的“政府保护”责任内容藏在“社会保护”一章之中,淡化了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原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滞后,政府保护的能力有限,现在随着国家力量的强大,特别是观念的进步,政府保护不再躲藏,而是理直气壮地、旗帜鲜明地单设专章,强调未成年人成长的政府责任,这是了不起的进步。
宋英辉:“网络保护”进行专章设立,是社会发展、网络技术不断提高,法律回应社会热点、弥补法律漏洞的体现。以网络直播为例,未保法立法之初,或者之前修订时是无法预料到网络会如此迅速地发展,也同样无法预见网络会对未成年人有如此大影响,本次修订要弥补这个漏洞,全方位、多元化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政府保护”专章的设立,首先是要明确国家对监护的补充责任,这是非常关键的。过去我们传统上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事情,但是这次未保法,它特别强调国家的兜底,国家的兜底实际上最大体现就是在政府上。有了政府做后盾,我们整个监护体系才能更为立体和有层级感。
记者:防止青少年网络沉迷,未保法也回应了一些热点问题,比如手机能不能带到学校,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问题。在具体落实中,对学校提出了怎样的法律义务?
佟丽华:学生能否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此前各方意见并不一致,在个别学校还出现了没收学生手机甚至摔坏学生手机的做法,引发社会关注。此次未保法明确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保管。这一规定与全国人大二审稿有所区别,主要是将具体管理权限赋予学校,这有助于实践中统一实施。
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法律对此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宋英辉:在网络沉迷方面,还要求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引导。这个问题上,是家校共管,家校都有责任,家庭应当积极配合学校。
5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学校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记者:重视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保护,生命教育写入未保法,不得变相开除学生,以及多方面强化学生的校园安全,这些相关条款代表了怎样的立法价值取向?学校该怎样去调整办学行为?
宋英辉:体现了重视人权的立法价值取向,未保法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首要立法取向是尊重未成年人人权、保障他们的权益。这些规定有助于未成年人从小树立尊重生命、尊重他人权利的良好素养,同时也是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总体而言,学校的办学行为应该以未成年人为中心、日常工作以学生为导向进行开展,逐渐改变唯成绩论的固有思想,以学生的健康成长为第一要义。
记者:我国就强制报告制度也出台过相关政策,这次在未保法中再次明确提出,哪些机构或个人负有报告义务?
佟丽华:西方很多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早在2013年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此后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中都有体现。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等九部门在今年六一前夕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本次未保法全面确立了这一制度,在总则部分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相比全国人大的二审稿,将二审稿中的“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修改为“国家机关”,明显扩大了范围,增加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的强制报告义务。
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总则当中明确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三类主体以外,修订后的未保法还具体规定了其他主体的一些报告义务,比如,在“学校保护”一章,规定了对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宋英辉: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同情况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校外托管机构也应承担报告义务。
记者:之前对未保法批评声音之一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次是否有所改观?怎么让未保法“长出牙齿”?
佟丽华:法律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区别是法律有强制执行力,违反法律要受到处罚,而违反道德至多受到舆论的谴责。未保法也曾因缺乏有效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而被批评。
其实,不仅是未保法,我国保护妇女等社会法领域的立法,都存在上述问题。2006年修订的未保法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但这次未保法修订,颠覆了社会法领域的这一传统,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很多罚则,使这部法律有了力量,“长出了牙齿”。以烟草对未成年人伤害问题为例,考虑到世界各国都日益关注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本次未保法明确本法所指“烟”包含了电子烟,这是保障孩子远离电子烟伤害的重大立法发展,增加规定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增加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这些规定都非常好,但违反了上述规定怎么办呢?本次未保法就在“法律责任”部分具体规定了执法主体以及法律责任。
姚建龙:早期观点认为未保法具有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小宪法”的地位,其主要规定的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要求“小宪法”长出牙齿来,在某种程度上是矛盾的,就算未保法长出了牙齿,也是稚嫩的。未保法的具体执行还需要其他“有牙齿”的法律去落实,比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这次修订,未保法在强化可执行性上有重大进步,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提高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应当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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