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教育惩戒依据的校规得科学才行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规则》的颁布,无疑为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遵循,也给教师科学管教学生、确保教育效果吃了一颗“定心丸”。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实施教育惩戒以何为依据?什么情况下实施“一般教育惩戒”,什么情况下实施“较重教育惩戒”,什么情况下实施“严重教育惩戒”?
对此,《规则》要求:校规校纪包括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当然也是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依据。因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阶段实际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制定一个全国通用的校规校纪,《规则》规定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制定校规校纪规定相应教育惩戒措施。《规则》还要求,学校校规校纪中应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校规校纪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规”。
近年来,一些学校推行的“奇葩校规”,令人记忆犹新。这些“雷人”的校规,之所以让人感到“奇葩”,原因就在于看似为了学生好,实则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的规定还有违法之嫌。如果依据这样的校规实施教育惩戒,非但难以达到惩戒应有的教育作用,反而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校规校纪是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依据,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不可“太任性”。为保证教育惩戒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防止学校制定和出台各种“奇葩校规”。
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学校要认真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其中对保护青少年权益提出的基本要求,清楚教育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制定的一些基本规范,结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学校、学段实际,制定和完善本校校规校纪;对于现行校规校纪中存在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奇葩”条款,要坚决予以清除。对于即将实施的校规校纪,学校要遵循自上而下、由下而上的基本程序,拓宽舆论渠道,广泛征求教师、学生、家长、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并争取家长们对校规校纪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系山东省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教科研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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