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新修订中小学生处分规定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1-01-1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孙军)青岛市教育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以下学校,包含民办学历教育中小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规定》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类;提出对8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规定》提出,要将教育放在学生管理第一位,促进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更好地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同时,学校应当积极与受处分学生监护人沟通,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把教育优先、教育为主的原则落到实处。此外,明确学生维权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