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为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教育部日前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今年3月正式实施。
为什么需要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有什么区别?怎样把握好教育惩戒的边界?怎样严格教育惩戒的程序,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纠纷处理机制?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学专家。
访谈嘉宾:
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健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孟鸿志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小建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管华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薛刚凌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江峰 中山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任海涛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记者:近年来,不时冒出来的一些发生在学校里的极端事件,以及对教育惩戒的误解,让许多教师对一些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什么是教育惩戒?教育惩戒该不该有?
管华:当前,社会高度关注学生伤害事故,长期以来,部分教师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部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也有“花钱买平安”的心态。2019年8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要求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规则》的制定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了依据,为立德树人和师德师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要贯彻实施好《规则》,必须始终牢牢把握“教育惩戒”的第一性是“教育”。只有真正理解了教育惩戒是为教育服务、是教育的一部分这一根本精神,无论是学校和教师制定校纪班规细化《规则》,还是依据《规则》实施教育惩戒,才有了最根本的遵循。
秦小建:在现代语境中,教育面对的是自由但无法完全自律的个体。作为社会教化体系的重要构成,教育所承担的教化功能如何内化为个体的自律,进而促成个体良善人格的形成,是现代教育所无法回避的本质追问。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旨在“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教育惩戒并非仅仅具有维持教学管理秩序的工具性价值,更内含有以外在教育惩戒促进学生内在自律的本体性价值。
从教育手段来看,教导和管教是学校教育中的常态行为。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手段,是最后一种选择,只有当前两种行为无法达到目的时,才能实施教育惩戒。合理、适度、有效的教育惩戒,应以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为根据,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学生独特性等因素选择最佳教育惩戒方式。
薛刚凌:教育惩戒是教育行为,是实现教育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尤其是中小学的教育惩戒,针对的是未成年人,通过教育惩戒来干预矫正学生的不当行为,培养其优良品行,是教育职责的应有之义。如何实施教育惩戒,过去多属于教师及学校之裁量空间,只要不触碰法律底线,社会比较包容。
但近年来,随着教育理念的变革和人权意识的提升,教育惩戒变得非常棘手。该不该实施教育惩戒,可以采用哪些具体的教育惩戒措施,实施教育惩戒需要遵循哪些程序等,十分混沌和模糊。中小学教师为此焦虑,缺乏安全感。教育惩戒标准的缺失也让学生家长忧心忡忡,既害怕孩子的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担心孩子成为校园欺凌行为或恶劣环境的受害者,也担忧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不慎而伤害到孩子的身心,影响孩子的健康发展。《规则》的制定正是为了破解基础教育中的这一难题。
侯健:《规则》第二条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而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把教育惩戒定性为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在于教育和转化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培养学生更健康的人格。教育惩戒不是单纯的惩罚,并非以造成学生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为目的。教育惩戒是通过适当的惩罚性措施,帮助学生戒除不良的行为和习惯,让学生更好地记住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没有育人效果、只会造成痛苦的惩戒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应当采取的。《规则》要求教育者以正面教育为主,在日常教育中注重积极管教,在学生违规时首先批评教育,不要依赖、动辄实施教育惩戒措施。
不能把教育惩戒变成体罚
记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在哪里?
管华:据报道,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余庆县龙溪中学女生被多名教师殴打。事后,余庆县教育局“关于龙溪中学教师体罚学生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称,教师进行了“惩戒性体罚”。这是混淆了教育惩戒与体罚。教育惩戒是“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的行为,不能与体罚混为一谈。体罚是违法行为,实施体罚的教师会受到法律制裁。《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采取的方式,第一项就是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湛中乐:教育惩戒不得抵触上位法,主要是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违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创设教育惩戒方式主要有两条红线:一是不得以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二是不得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凡是让学生感受到肉体上疼痛的行为都属于体罚,如打手心、打耳光。而变相体罚则是指没有直接的暴力行为,但其效果与体罚相当。
此外,教育惩戒应与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之间的界限也要区分开来。人格最基本的要素是自尊心,禁止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就是要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但“禁止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并不是禁止任何对学生自尊心有消极影响的行为。人格尊严和自尊心并不能画等号。因此,只要教育惩戒没有危害学生作为“人”的身份和地位,没有把学生当成手段,就不构成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同时,设定教育惩戒方式的另一条红线是不得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和初中生,学校不得开除他们。
记者:教育惩戒和体罚都是惩罚性措施,如何认定是否已经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任海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有利于教育者正确履行教育惩戒职责。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认定是否已经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一看惩罚措施是否有合法依据。教师使用了校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惩罚手段,比如,上位法和本校校规没有规定“到操场跑步”的惩戒措施,而教师使用了该措施则构成体罚。
二看教育惩戒程序是否合理。首先,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能作为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依据。其次,教师虽然使用了校规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但是如果教育惩戒程序不合理,则构成变相体罚。
三看对教育惩戒行为是否进行了不合理的传播。例如,如果教师在教室内对学生进行罚站是适当的,但是有的教师将罚站照片上传到班级家长微信群,这就构成了对于学生和家长的人格侮辱,已经违反了校规的原意,故构成变相体罚。
四看教师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法律上将此称为“最小侵害”原则,就是教师应该客观公正,在所有教育惩戒措施中选择对学生伤害最小的措施。例如,有的学生由于过失将同学物品碰掉地上而损坏,该同学主观恶性不大,教师如果能够对该同学进行单独的、善意的语言批评就是合适的。如果教师在班级范围内对该同学进行严厉批评、责备,则有可能构成变相体罚,因为使用的教育惩戒手段过重。
五看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措施时是否考虑了特定学生的具体特点,客观公正,不能全凭自己的个人情绪与主观好恶。教师对自己的学生应当非常了解,所使用的教育惩戒措施也应当符合学生的性格特点。同时,还要考虑适用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境,例如学生是否生病、家庭是否有重大变故发生、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学生精神和情感的因素,这些因素都应该综合予以考虑。
六看教育惩戒方式是否符合大多数师生认可的“常理”。使用教育惩戒是否合理,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教育艺术问题。教师适用教育惩戒措施要考虑到时空、情景、对象的特殊性,是否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应当以该校大多数师生的感受为准。
教育惩戒的程序要合法
记者: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更是程序之治。教育惩戒在程序上怎样才能合法?
孟鸿志:《规则》的出台,对扭转教育领域中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任务,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实施教育惩戒与避免构成体罚在实际中难以区分,造成规范教育惩戒实施的困难。现实中,因教师不当的教育惩戒引发的教育悲剧时有发生,也造成了家长对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措施的不信任感,反映了规范教育惩戒实施的复杂性。如何在教育实践中,实现教育惩戒的教育功能,同时避免教育惩戒滥用陷入体罚的禁区,也成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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