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通过正当程序规范教育惩戒的实施,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主要体现为法律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法治的基本要求,程序正义已经融入现代化治理的方方面面,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遵循。因此,教育惩戒措施的实施也要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实际上,《规则》中正当程序的制度设计随处可见,囊括了教育惩戒规则制定、执行、救济等各个方面。在《规则》即将正式实施的背景下,倡导程序正义对于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保障教育惩戒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管华: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只有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的教育惩戒才是合法的,才能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取得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实现家校共育。对严重教育惩戒的实施,《规则》构建了事先告知家长、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和听证三大程序保障制度。
根据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具有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益的职责。《规则》第十条规定,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干预这三类教育惩戒,应当事先告知家长。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实施第十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规则》第九条规定,学校实施较重教育惩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家长。通过告知家长、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既能够保证教育惩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利于学校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举行听证会,对学生能发挥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也有利于教师正确把握教育惩戒的内涵、实施的主体权限和应遵循的程序,是很好的法治教育形式。《规则》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了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惩戒不服提起申诉、申请复核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在程序上形成了维护学生权益的闭环。
湛中乐:无论是何种程度的教育惩戒,都可以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三个环节来考虑程序问题。首先,教师应先采取正面的方式进行教育引导,教育引导无效后再考虑实施教育惩戒。正面教育无效而又确有必要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应当全面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机和客观事实,考虑学生个性特点、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等因素,并耐心向学生说明教育惩戒的事实与理由。如学生对事实或教育惩戒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教师或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意见,并耐心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师生产生矛盾。其次,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无论教育惩戒程度如何,教师都应关注被教育惩戒学生的情绪和状态,避免发生意外。如学生身体明显不适或情绪明显不稳,教师应立即停止教育惩戒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再其次,实施教育惩戒后,教师和学校应当履行好告知义务。除了口头批评等相当程度的教育惩戒可由教师视情况决定是否告知家长,其他教育惩戒措施实施后,教师或学校必须告知家长。
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纠纷处理机制
记者:日常生活中,因为教育惩戒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学校和教师在学生违纪违规时不敢管、不愿管。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因教育惩戒而发生的纠纷?
湛中乐:教育惩戒难免引发纠纷。既然有纠纷,就必须创设一项解决纠纷的制度。具体可根据教育惩戒的轻重程度来设定纠纷处理机制。对于轻微教育惩戒和轻微教育惩戒造成的纠纷,可以设置一个简易的处理程序,即由学校相关责任人处理。学生或家长不服学校的决定,可以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于较严重教育惩戒和较严重教育惩戒造成的纠纷,学生及其家长可以向学校申诉,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并处理学生及其家长的申诉。如果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教育惩戒纠纷通常并非重大疑难案件,可将处理时间规定在两个月以内。同时,为确保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家长代表不得少于2人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获得超过三分之二成员的支持。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的选择应获得争议当事人的共同认可。
李江峰:《规则》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在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意见的前提下,制定校规校纪。教师则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由此可见,校规校纪、班规或班级公约本质上,是连接教育管理与学生权益的纽带,制定的意见方或参与方既包括行使教育管理职责的教师和学校,也包括代表学生权益的学生和家长。
《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这样的机制,本质上是邀请代表学生权益的家长,参与到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活动中,分担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将这部分权力转化为家长对子女的管理权。这样,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避免学校、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对立。
秦小建:具体情境中的教育惩戒,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对抗色彩,且常常因此种对抗性的立场而被质疑合理性或适度性。当教育惩戒必须为之时,必然会给学生造成不利的情绪影响。这是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必要手段所无法消除的一个负面因素。《规则》明确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教师的情感抚慰,不仅能够消除师生芥蒂,更能增进学生的内在认同。《规则》将情感抚慰作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后的一项义务,既是对教育规律的遵循,也是消解教育惩戒对抗性的必要措施。
观点集萃
教育惩戒要合情合理合规
中国人民大学叶阳永: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教育理念的更新,人们对这项古老的教育实践活动产生了新的看法,过去习以为常的教育惩戒措施受到越来越多质疑,甚至抵制。但另一方面,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学生的问题行为越来越多,产生原因也越来越复杂,部分教师不知如何处理,甚至采取了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出现了不会教育惩戒的情形。教师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影响了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
西南大学法学院张海鹏:
一方面,部分家长过分溺爱孩子,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一概否定,当出现纠纷或摩擦时,时常采取非理性方式进行过度维权,从而导致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教育惩戒缺位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家长仍然延续陈旧教育观念,缺乏对教育惩戒的参与和监督,甚至对教师的不当教育惩戒行为视而不见,从而放任违规体罚等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育惩戒滥用现象。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滕锐: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责。教师若缺乏应有的权威性,难以实现教育目的。没有教育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惩戒是一门科学,也是需要讲究技巧的艺术。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在必要时实施教育惩戒,实现教育惩戒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让教师和学生的权利都得到充分保障,既维护师道尊严,又强调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华侨大学王康敏:
在实施教育惩戒行为之时,教师必须援引相关教育惩戒条款明确学生错误言行,进行警告提示。在警告不听的情况下,才能在有第三人作证,并充分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及身体要素等情况下,实施具体教育惩戒决定。教育惩戒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教师应将教育惩戒的事由和内容予以记录,并向主管领导和学生家长通报,以取得家校共识。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周文娟:
当发生惩后纠纷事件时,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和社区的作用,积极调解和妥善处理有关争议。要建立健全家校社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家长学校、网络媒体、社区教育平台,完善从区域到社区到学校的三级工作机制,将校规校纪的宣讲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相结合,将教育惩戒救济与社区调解工作相结合,推进校内校外、线上线下的家校社共育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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