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亟须立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1-03-0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黄艳 全国人大代表 河南省安阳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3年,我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加大力度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建议。近年来,我一直关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问题。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深切感到中小学文化课程类课外培训机构的无序发展对中小学生的伤害、对教育事业的危害以及人民群众对这类培训机构的不满和无奈。

    作为一名教师同时也作为一名家长,我目睹了孩子走出校门就被送进培训机构的疲惫。孩子们的时间被挤占,生活场景被挤压得极度单一,课外阅读、社会交往、劳动实践的时间被占领,错过了全面发展的机会。当前,培训机构已经日益产业化,但越是利益巨大的产业,距离教育的实际需求可能就越远。

    针对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认为,治理教育培训机构亟须立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在监管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等多个指导性文件,不少省市也制定了相关管理暂行办法,但在治理中明显力度不够,亟须从法律层面加大规范力度。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主要监管部门和职责不够明确,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培训机构明晰的监管权责体系,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难以压实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职责,难以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对培训机构的监管事项范围不够明确,现有的针对培训机构的监管事项和范围散见于多个文件之中,且有关要求比较笼统和原则,多是一些指导性或鼓励性意见,缺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强制性要求,各类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学员家长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培训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当前我国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具体管理条款较少,执法、处罚程序不够细化、具体,缺乏专门针对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法定的、具体的监管职责分工,从而使教育部门承担了大部分的治理工作。

    因此,亟须明确的法律规范来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管。针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的重中之重。建议将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出台的现有政策规定加以汇总、修改和充实,尽快从国家层面开展立法工作,或由国务院制定出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条例”,为监管、执法、守法等提供有力支持,为整个教育培训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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