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校纪:教育惩戒实施“最后一公里”
完善校规校纪和学校的各项制度,是落实《规则》的重要抓手,是平衡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各方权益的内在需要。在这个层面上,教育惩戒的校本化实施,为优化学校内部治理、提升学校法治思维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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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 地方及学校探索
青岛:首次提出“惩戒”概念
2017年2月,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
广东:率先以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特设《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专章,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条例》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情形:“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条例》特别指出,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甘肃:学生有危险行为,可采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
2021年3月1日,《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正式实施。关于教育惩戒,《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以及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共同教育。”
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梯度化设计教育惩戒方式
2018年11月,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一场关于教育惩戒制度的听证会,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该校教育惩戒规则遵循针对性、教育性、合法性、清晰性等原则,对教育惩戒的方式进行了梯度化设置,包括严厉批评、加倍完成任务、取消部分特权等8类,并遵循“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签订共同支持合约;学生第一次犯错,指出;学生经提醒后再次犯错,警告,并告知家长;学生第三次犯错,经学校惩戒委员会和家长同意,实施相应的惩戒;学生依然犯错,经学校惩戒委员会和家长同意,提高相应的惩戒级别”的实施程序。
(本报记者 王家源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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