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释惑让教育惩戒权更好落地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1-04-2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日前,教育部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二条中“刻意孤立”的内涵如何界定问题做出答复。答复明确“刻意孤立”是指主观上故意而且针对特定学生,具有相对性、持续性,非因疏忽而没有关注到学生的需求;行为表现上,“对学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应、指使其他学生孤立特定学生或者物理上隔离(比如单独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导致学生得不到老师的关注和正常的同伴关系,产生心理上的压力”。

    教育部的答复不仅回应了公众关切,更为规范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明确惩戒行为的边界、确保惩戒行为的适当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实际上,该《规则》自3月1日正式施行一个多月以来,教育部已相继就第十条规定的“停课”“停学”两种教育惩戒措施的区别、“开除学籍”处分的释意、“小学高年级”的界定,以及以往普通高中学校自行制定的“勒令退学”的校规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等多次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可以预见,各地中小学校、教师依据该《规则》在行使教育惩戒权这项基本权利的实践中,还会遇到具体落实的问题。对此,我们既不能擅自做出偏向于学校和教师的解释,以至于把教育惩戒演变成“体罚”,又不能因家长、学生对《规则》或概念有不同的理解而束手束脚。我们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通过相应的渠道把问题及时上报,以便细化和完善。教育惩戒问题只是一个小切口,却是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和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大问题。

    教育部的相关解释提醒我们,有了《规则》,并不意味着学校、教师对于学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这一突出问题能迎刃而解。根据《规则》,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但惩戒也是一把的双刃剑。如何既能实现教育惩戒的警示教育效果又能避免教师行为过度、过量、过当而对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这是学校、老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的难点所在。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制定《规则》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就是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和教师不当管理行为等划出红线,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则》不仅是简单规定如何实施教育惩戒,更是着力细化法律规定,强化可操作性、可监督性,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等各方行为,寻求最佳平衡点。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有了《规则》之后,教育惩戒之路依然需要我们秉持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人文关怀,严格依据《规则》有相关解释,把握好尺度,谨慎地落实。

    (作者系浙江省义乌教育研修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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