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典化思维构建现代教育法律体系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1-05-1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法典化思维是对某一领域法律体系构建的辩证统一认识,其以法律的体系化与科学化为重心,目的在于实现相关法律的立法统合。2021年3月8日,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适时启动条件成熟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表明要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等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树立教育立法的法典化思维,不仅是编纂教育法典的必经之路,也是构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

    树立教育立法的法典化思维是现实之需。一是促进教育法治建设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教育立法已取得巨大成就,但仍应注意到,当前我国教育立法还存在法条竞合、冲突、错位、疏漏等现实问题。无论是从增进立法系统化的角度,还是提高法律实效、优化法律实施的角度,都有必要树立法典化思维,实现教育立法整合。二是提升教育质量的需要。当前我国存在区域、城乡、校际教育发展不平衡,整体教育质量有待提升的问题。为实现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教育的目标,需要坚持立法的法典化思维,以法律为统筹手段,更新教育理念,协调各类教育政策制度,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三是教育现代化的需要。坚持依法治教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原则之一,“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加快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是推进教育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保障措施。以法典化思维为立法理念,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可有力保障教育体系与教育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树立教育立法的法典化思维是可行之道。首先,民法典的成功经验提供了有益启示。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法典,无论是“两步走”提取公因式的立法策略,还是总分结构的立法框架,亦或是规范内容上的守成与创新,都为教育立法法典化思维的塑造与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其次,现有一定规模的教育立法体系提供了基本支撑。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其中教育法起到基本法律作用,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七部法律则调整教育各领域关系。颇具规模的立法为法典化思维塑造提供了规范的内容支撑。最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提供了重要契机。立法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国家治理离不开各类法律制度的建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离不开各领域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也使得教育立法统合的时机更加成熟。

    教育立法的法典化思维一方面体现为体系化思维。第一,注重教育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立法体系化的直接目标,就是解决立法上的不协调问题,以实现相关教育立法的立法统合,通过规范的系统化,形成制度的整体合力,从而解决立法冲突造成的法律实施不畅、难以推进的现实难题。第二,注重法律规范的与时俱进,立法的体系性并不只是简单的法条汇编或条文合并,而应是基于现实需要,经由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完成立法从形式到内容的推陈出新。法律是现实的产物,最终目的在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当教育基于经济、科技等客观条件发生改变时,相关立法应及时调整以适应教育现实的发展。第三,注重教育领域的全面立法。全面性是立法体系化的重要特征,教育各领域立法的存在是体系化得以成行的基础。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立法,以实现教育领域的全面有法可依。

    教育立法的法典化思维另一方面体现为科学化思维。其一,教育立法应符合教育科学规律。教育立法,不仅要符合法治的精神和理念,还要符合人的成长规律、教育的基本规律,应当从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学科中汲取知识,构建与教育规律相符合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二,教育立法应当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何一部立法都是对民族国家的整体反映,应体现本土优良文化与价值传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凝练,又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时代精神,是人格养成的重要标准,教育立法中必须予以体现。其三,教育立法应明确教育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教育不是单维度的问题,从主体视角出发,政府、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受教育者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都承担着重要功能。多元主体的存在意味着教育立法存在多种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各主体在教育中的不同定位,赋予主体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是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法治秩序的核心要义。

    教育是立国之本,“十四五”规划提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战略目标,在指引国家教育建设方向的同时,也为教育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树立教育立法的法典化思维,坚持教育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能有效提升教育立法质量,促进教育法律体系整体协调,奠定教育法典的理念基础,最终助力实现教育现代化与教育强国愿景目标。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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