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民办义务教育依法依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义务教育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和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未来发展路径如何,成为举办者、家长、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
从学校治理来看,民办义务教育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条例》明确指出,民办学校设立的所有决策机构组成成员及代表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条例》删除了原来对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对民办义务教育的举办者及决策机构成员的身份进行了细化及调整。通过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机制,科学分配和行使决策权力,提升了民办教育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从学校监管来看,民办义务教育要增强自主监督能力,建立自主监督机制,完善自主监管体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设立自主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发言、人人监督”的自主办学监督机制。《条例》明确要求,民办学校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对教职工代表人数及比例也做了相应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主动积极建立自主监督机构,形成以学校规章制度准则为主体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扬基层代表及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实现对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校长和学校管理者、学校教育教学的有效监督与引导。
从教育方式来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树立“互联网+”思维,建立线上线下相互融合的教育教学体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逐步采用线上教学,疫情的暴发客观上促进了民办义务教育对“互联网+教育”的认识。《条例》针对义务教育教学形势的变化和质量提升的需求,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借助互联网开展线上教育教学互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充分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自觉服从网络安全规定,尤其是对外籍教育教学人员采用互联网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出了针对性的管理要求。《条例》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线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了及时而富有针对性的规定,反映了“互联网+教育”理念在我国民办义务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指导作用。
从教育内容来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获得了更大的内容决策权,激发其充分发挥自主办学的能动性,通过特色内容形成办学亮点。《条例》将以往条例中的“自行”改为“自主”,更加强调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在教育内容管理上的差异,鼓励民办学校开发具有特色的教育教学内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要以国家课程标准为基础,开设多种多样的校本课程。自主开设的校本课程及教育教学活动需要达到有关课程标准,选用教材要依法审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民办义务教育使用的教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教材审批的相关规定。《条例》更加突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主体性,在关键教材准入及使用方面加强了国家监管及审批。《条例》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教学内容方面,做到了张弛有度,既发挥了民办义务教育办学主体的能动性,也关注到规范民办教育的教学内容。
从财务管理来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该杜绝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建立“公开、公平、合理、透明”的财务运作机制。《条例》详细规定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方面的要求,提出“三不得”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办学主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需要指出的是,《条例》加强了对民办义务教育办学主体的财务监管制度建设,要求各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等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发挥多方协同治理的优势,以提升民办义务教育财政治理能力和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研究人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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