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保护伞 守护成长路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1-06-0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本报记者 尹晓军 张学军 摄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今天是“六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同一天,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这是教育部首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机制”……《规定》针对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权益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有着怎样的特殊意义?它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哪些遵循?又有哪些亮点?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朱东斌,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刘小惠,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细化上位法,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添砖加瓦

    记者: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什么还要专门出台《规定》?

    邓传淮: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举措,也是系统整合相关制度、提升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效能的现实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强调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管理,近期又出台了“五项管理”的文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学校未成年人保护中仍然存在着对保护职责认识不全面、相关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定《规定》,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机制,依法保障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非常重要、非常必要。

    佟丽华: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许多内容,其中“学校保护”一章有17条,约2000字。而《规定》共8章,63条,近9000字,非常细致地提出了学校保护的工作要求,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效、最有意义的重大举措。

    保护未成年人,教育部门职责重大。教育部及时出台专门《规定》,并在4月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希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都能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本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细化具体职责。

    记者:《规定》的制定历时长,教育部做了哪些工作保障其科学性、有针对性?《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邓传淮:起草的过程中,主要做了四方面工作:一是系统梳理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学校安全、青少年培养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指示批示共16件,逐项研究落实为制度规范。二是委托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形成草案后又委托北大、人大等10余所高校进行研究论证。三是先后赴上海、江苏、四川等地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四是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意见,并于2021年4月6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一天内相关微博话题阅读量超过3亿。各方面普遍对《规定》表示支持和认同。

    去年底,我们以教育部令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可以说,此次出台的《规定》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相互衔接,共同构建了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

    刘小惠: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学校的首要工作。此次《规定》,我认为是目前为止我国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方面出台的最全面、最系统、最具体的一份文件,对学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都是学校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相关规定符合学校实际,指导性操作性很强,对于更新学校管理理念、完善学校治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回应关切,突出学校保护重难点问题

    记者:《规定》中“一般保护”“专项保护”两章对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内容予以明确,其中有哪些亮点?

    邓传淮:第一,明确学校保护职责。《规定》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总结归纳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专设“一般保护”一章予以规定。其中有很多新的举措,如为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出学校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二,突出专项保护制度。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设“专项保护”一章。《规定》设计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同时,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

    刘小惠:《规定》直面了社会最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比如考试成绩排名、校园欺凌、手机使用等。同时,《规定》对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比如针对校园欺凌,《规定》提出了一系列防控要求,包括预防欺凌教育、预防机制、欺凌制止、欺凌处置等。这对学校来说很有帮助。

    记者:《规定》中提到,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这是一个怎样的组织?有何现实意义?

    佟丽华:校园欺凌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规定》提出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是一个重大突破。

    首先,要明确学生欺凌治理组织不是要单独成立一个工作部门,而是要注重创新机制,拓宽工作思路,预防和治理欺凌问题。

    其次,学生欺凌治理组织由哪些人组成?如何运行?校内来看,应当是校长或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教师代表参与。而《规定》特别提出,不仅要有校内人员,还要有法律顾问、家长等校外人员共同参与,这是重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重要举措。

    再其次,学生欺凌治理组织不是虚的,而要发挥实效。《规定》提出,由学生欺凌治理组织来认定和处置校园欺凌。有了校外法律顾问、家长代表的参与,这样就避免了学校单方面判定,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保障公平公正。

    机制创新,多方力量共同撑起学校保护伞

    记者:网络上,大家表达了对于学校保护落实的强烈愿望。《规定》对于学校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哪些“脚手架”?

    佟丽华:现实中,许多校长反映“我是学教育的,让我当第一责任人我处理不了”。《规定》明确了对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专章的支持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司法、公安等部门合作,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邓传淮:《规定》还系统构建了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要求学校建立学生保护专职机构、开展生命教育和法治教育、提供专业支持、建立民主参与机制、加强家校沟通、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明确首问责任、建立救助机制等工作机制,补齐短板弱项,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记者:从实际工作经验来看,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有哪些环节需要关注?

    王大泉:到基层调研时,学校普遍反映,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规定》,学校需要很多专业力量,比如心理健康、行为矫治,但是中小学这方面的力量还比较薄弱。

    针对这样的问题,《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六方面举措:一是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学生保护专员,并对其进行专门培训。二是探索专业合作。学校可以组建校内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司法和心理方面的专家工作团队,进行专业辅导工作。三是推动部门协作。教育部门要出面和有关部门、团体合作,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四是推广倡导购买服务。《规定》明确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为学校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心理辅导。五是提供专业指导。教育部门本身要增加专业能力,给学校提供专业的指导。六是加强专业力量。一方面,教育部门按规定给中小学配足配齐心理健康教师;另一方面,教育部门也要会同民政部门推动建立未成年学生的保护组织,协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朱东斌:教育部要努力做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构建更为严密、精准的控辍保学长效机制。二是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切实压实安全责任,全面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四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五是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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