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实现民办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
■深度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系列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终于落地。《实施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新时期国家层面关于民办教育的新法新政体系基本形成,这个体系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民办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实践的重要法规政策。
《实施条例》一方面贯彻了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基本逻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顺应“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标要求的时代特征。
第一,推进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新民促法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开启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营非制度”取代了原来的“合理回报”制度。依照新民促法有关规定,新条例在有关条款中进一步细化了对两类性质的民办学校登记准入、学费定价、资产与财务管理、税收用地及财政资助等有区别的扶持奖励政策。特别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除职业教育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二,清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政策界限。《实施条例》第二章中,对于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做出了新的制度规范,明确了多项禁止行为,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相信《实施条例》的实施,厘清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界线,有助于解决近20年来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假民办”问题,回到公办就是公办,民办就是民办,消除“公不公、民不民”的浑水现象。
第三,体现规范前提下的分类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相关政策和各地政府的积极鼓励与大力扶持,实现了民办学校规模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持续增长,并具有相当规模,同时也有一部分学校走上了优质特色发展的道路。但总体上看,民办学校仍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处于或刚刚完成粗放式规模发展阶段。对于民办教育是继续粗放,任其“自然生长”,还是通过“规制”,引导快速走向高质量发展?《实施条例》选择了后者,并体现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更加鼓励扶持的态度。我们相信,通过此轮新规治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得到更加全面有力的政策扶持而获得更好更优发展的同时,合法选择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也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在市场竞争中强身健体,实现高水平特色发展。
第四,强调坚持以育人为核心的办学导向。《实施条例》各章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均旗帜鲜明地主张:学校是以育人为根本目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育应坚持公益性。这一主张对于粗放式规模发展模式下的民办教育领域所出现的“资本绑架”“过度市场套路化”“过度产业化”导致的种种乱象是一种必要的纠偏。
第五,明确法定权益与法律责任。《实施条例》除了在第八章细化明确了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其他相关章节也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民办学校及其利益相关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度下,对于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做出了新的分类规范。尤其对于如何切实保障非营利性学校的非营利性,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些规范,一方面为举办者依法办学、学校依法运行和管理者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的指南和可操作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对有关各方就如何准确把握法规的界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民办教育举办者和民办学校应当在实践中坚守立德树人的本职,抵制“忽悠”、消除“泡沫”、挤出“水分”。各级政府和社会有关各方在监督管理和规范民办教育时,应站在历史的长河里,负起责任把民办教育秩序规范好,把民办学校发展好、发展优、发展特,鼓励支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迈上高质量特色发展的道路。
(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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